2021年6月2日,桂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运送单价12999元的3瓶茅台酒。当日,快递员上门取件,询问桂先生是否进行保价,在征得其同意后,快递员选择了保价费用1元,托运费用总计100元,保价服务费对应保价金额为300元。到达目的地后,桂先生发现其中一瓶酒已漏光,快递公司只赔偿300元。于是他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一瓶酒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快递公司虽然已尽到提示义务,但是根据规定,其还负有告知保价规则的义务。因桂先生交寄贵重货物并未事先声明,也未在快递公司提示应对贵重物品足额保价时选择保价,致使快递公司对此无法形成充分认识,桂先生对最终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少相应损失赔偿额。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桂先生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