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快递公司分拣员在上夜班分拣快递包裹时将自己经手分拣的快递包裹秘密窃走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属于职务侵占呢?随着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快递分拣员盗取快递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争议之声不断。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中的单位在所有制属性上在所不问,既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也包括私营单位。而这里的单位资质,需要细致探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职务侵占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之便,采用盗窃方法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其行为应属职务侵占性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本单位财物的,不应以盗窃罪论处,而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所谓职务上便利,是指行为人因在本单位具有一定的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即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属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应视为本单位财物。所谓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