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在运输途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毁灭失的,快递服务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一般可以通过事前签订的保价条款请求赔偿,然而大多数快递纠纷中消费者并未事先签订保价条款。在快递未保价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损失如何赔偿呢?

裁判规则

1.买方快递不保价寄送且无法证明系快递公司损坏,买方请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林某某诉某快递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买方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坏的损失,需举证证明该损坏系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买方明知快递保价服务且仍在购物系统提示其采用保价寄回的情况下选择不保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且快递服务提供者在施以普通注意的情况下难以发现该损坏,买方请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9月16日第3版

2.未仔细阅读快递条款,未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导致该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的,承运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小张诉顺丰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委托人未仔细阅读快递条款,未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导致该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的,该损失的赔偿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1月20日第3版

3.快递未保价,快递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也可能要全额赔偿——常某与Q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快递未保价,快递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也可能要全额赔偿。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安徽法院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4.快递公司的快递车辆失火将消费者的包裹灭失,因消费者未保价,经调解快递公司赔偿其部分损失——王某诉某快递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消费者将衣服、包等物品交由某快递公司运至老家,不料运输途中快递车失火导致包裹灭失,因消费者未保价,经调解快递公司赔偿其部分损失。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7年5月9日

5.《快递服务合同》中关于未保价情形下丢失物品赔偿的规定系格式条款,未依法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并予以说明的,不具有约束力——珊珊诉某快递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邮寄服务合同关系中,邮寄物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快递公司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快递详情单背面的《快递服务合同》中关于未保价情形下丢失物品赔偿的规定系其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在订立邮寄服务合同时未依法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并予以说明的,不具有约束力。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5年11月18日

6.未保价的快递服务合同快件丢失,快递企业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需按实际损失赔偿——定陶信用社与山东省邮政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保价的快递服务合同,发生快件毁损、丢失或短少,快递企业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需按实际损失赔偿。

案号:(2015)菏商终字第32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司法观点

1.保价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受损的赔偿

保价运输即托运人在办理托运货物的手续时或者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声明货物的价格,并支付保价费。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对货物损害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一般情况下,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铁路法》第17条对货物的保价运输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我国各专门法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基本上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应当在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额时予以遵守。例如,《海商法》第56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又如,《民用航空法》第120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129条第2项规定,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

(摘自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民法典合同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89~590页。)

2.当事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1)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确定

如果当事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确定。该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下列补救措施:一是协议补充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或计算方法等补充作出明确约定;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交易习惯是当事人之间的习惯性做法,与习惯法是不同的概念。习惯法是指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相抵触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习惯,经国家认可或司法机关引用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而交易习惯是当事人所熟悉或常用的交易方式,用交易习惯弥补当事人之间未明确约定的事项,是将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作为其共同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交易习惯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习惯是客观存在的。交易习惯应是未经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的,也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具体到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33条,下同)中,交易习惯应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对于同类物品进行赔偿的方法或数额的惯常做法。

(2)按照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

依据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以交付时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货物的赔偿额,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假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4条的规定,货物的市场价格是指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商品的定价因时间、地点或交易市场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同一种苹果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定价不同,在网上和超市的销售价格不同,去年和今年的价格也会不同。确定具体货物的市场价格,应该是确定时间、确定地点和确定市场的价格。根据本条规定,货物的价格应该是该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与合同约定相应市场的价格。如果货物在达到地非常稀缺,未形成市场价格,可以根据货物的评估价格或者依据成本加乘一定的利润率,根据具体情况酌定该货物价格。

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时,对于货物投保的,保险费用也属于损失的范畴。具体的计算方法,应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有的货损金额可以按照市场价格估算货物如未毁损的全部价值再减去货物残值。有的货损金额可以按照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四)》,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163~2164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 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 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3.《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