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家寄递企业不履行反恐职责

  被罚款13万

  徐州市某快递公司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非法寄递火动力枪支主要零配件,徐州市邮政管理局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3万元、公司负责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还原

  徐州警方在办理一起案件时发现:寄件人李某某化名为“徐彬”后,将火动力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在徐州市某快递公司所属网点通过快递寄往陕西宝鸡方向,后将相关线索和物证材料移交至徐州市邮政管理局。

  市邮政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立案开展调查,发现该快递网点收寄涉案快件时,存在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的行为,导致火动力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弹夹流入寄递渠道,违反《反恐怖主义法》,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行业安全。

  △市反恐办 联合市邮政管理局对寄递业开展联合督导检查

  处罚结果

  2020年8月28日,徐州市邮政管理局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快递企业处以人民币13万元罚款,企业负责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以案释法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2020年以来,市邮政管理局依据《反恐怖主义法》,对我市3家快递企业及6名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累计48万元。

  来源:徐州警方

  徐视融媒编辑:王峤(实习)

  责编:朱宸昕 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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