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霸王条款

□本报记者 袁婧

四川日报、川报观察、四川在线等联手推出的“天天3·15”消费投诉平台上,近日接到不少消费者反映,快递遗失维权难,找快递公司赔偿,得到的答复往往就是赔付邮费的3-5倍。

邮件出现遗失或者损害,到底该如何理赔?赔偿标准又有何依据?本报民情热线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一周前,朋友给成都市民沈女士寄了一箱护肤品,价值850元,但沈女士却迟迟没有收到包裹,“后来打电话才知道包裹被快递员搞丢了。”沈女士说,快递公司告知其由于没有保价,只能按照邮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据了解,“按照三倍邮费予以赔偿”的说法源于《邮政法》第47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记者随机走访调查了成都几家快递公司的门店,均被告知:快递运单上对未保件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如何赔偿都有明文规定。“当然,除了参考《邮政法》,具体案例还要依据具体条款,由公司业务部门与消费者协商处理。”顺丰速运一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记者随后在网上搜索发现,因为邮件丢失的民事诉讼案例不在少数。绝大多数法院均将此类案件归类为邮寄服务合同,围绕双方签订的快递详情单的约定内容 ,根据《合同法》规定进行判决。“一般快递运单上,标明针对保价或者不保价的邮件有不同的赔付标准,它本质上就是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龚照伦律师也倾向于依据《合同法》对快递服务进行约束和调整。依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及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龚照伦律师认为,快递运单在明显位置标明相应的赔偿标准,以及提示“贵重物品选择保价”,属于格式条款,实际上已经尽到合理提示义务。龚照伦律师也提示广大消费者,邮寄贵重物品时请保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