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德邦股份公告称,德邦股份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收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崔维星作为一致行动人,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公司股份5%时停止交易,且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监局依法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崔维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德邦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方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