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上半个月白班,半个月夜班,是从早7点到晚7点。当晚他是7点起来上夜班,起床在卫生间突然昏迷的,宿舍就在工作的园区里。”
10月21日,说起29岁江某不幸去世的经过,其亲属向华商报大风新闻投诉说,江某工作的单位应该承担责任。
>>>抢救无效病亡
29岁主管公司宿舍起床上夜班,突发脑干出血
江某在ICU插着呼吸机抢救
“昨天(10月20日)下午,他人已经走了,他才29岁,还没结婚。”江某亲属介绍,江某在申通快递黑龙江哈尔滨转运中心担任主管,10月17日晚在公司宿舍起床上夜班,突发脑干出血,送医院ICU抢救。
“他有痰了,护士就给吸。因为无法自主呼吸,就靠呼吸机在拉着他呼吸,人也遭罪。”据该亲属介绍,此前没发现江某有基础疾病,“他是直接到申通应聘的,入职前体检都去检查了,如果有明显的疾病也不可能录用。”
>>>工作一个对时
“公司说没在工作期间,跟他们没关系”
亲属表示,江某病倒是在公司宿舍,“他是上半个月白班,半个月夜班,是从早7点到晚7点。当晚他是7点起来上夜班,起床在卫生间突然昏迷的,宿舍就在工作的园区里。”
“每天在ICU要花费2万元,第一天送医院只交了15000元。找公司领导,他们把事情推到上海总部,总部来的人又说他入职申通公司两年,不是正式员工,只是第三方劳务公司人员,也没有五险一金。”
“几天过去了,人命关天,转运中心没有一个领导来探视,只派上海总部的人,转运中心答复说在跟上海总部协商方案。”
这位亲属质疑说:“他当晚是在公司内的宿舍起床去上夜班,在宿舍卫生间突发的脑干出血,但公司那边说人没在工作岗位,没在工作期间,所以跟他们没关系。”
>>>亲属非常无奈
“负责谈事的人说,‘人彻底不呼吸了再谈结论’”
该亲属无奈地表示,江某入职签有劳动合同,但签完公司就直接收走了,没有给员工。“第三方劳务公司解决办法是把人拖过48小时再谈。我有录音,负责跟我们谈事的人说,‘人彻底不呼吸了再谈结论’。”
亲属表示,工资是每月打到卡上,“他工资底薪是6800元,再加绩效,每月能够拿到8000多元。当时调他来这边的时候,谈的薪资就是8000元到9000元,他觉得工资还可以才来的。”
亲属表示,他们希望能尽快帮助解决善后事宜,“他两年没回家了,想给他拉回家,让家里长辈再看看他。”
>>>快递公司回应
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可能需做工伤鉴定
10月21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申通快递哈尔滨转运中心,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我们不能接受采访,你如果有疑问的话,我们有专门对外负责的同事。”
根据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上工作人员所说的同事,对方称江某不是公司员工,“他是第三方天津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第三方公司好像给他办的有保险,现在是第三方公司在跟家属对接。这个员工从劳务关系上来说,跟我们没有直接关系,我们也是督促第三方劳务公司去把这个事情给处理好。”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员工本身是在宿舍突发疾病,是在园区内的宿舍,他在里面住,至于他有没有基础性疾病,也要看一看,因为我了解,他本人是比较胖的,这种突发疾病,客观来讲属不属于工伤,可能需要做工伤鉴定,然后再去做后续的处理。”
记者询问江某是否办理“五险一金”或意外险,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这需要向第三方劳务公司核实,“我们现在是督促他们在处理。”
记者联系天津这家劳务公司,工作人员答复称,“后续会有相关信息出来,公司有规定,我不方便透露,你可以跟他家属了解他实际导致的情况。”
>>>律师说法
如发病与工作时间、环境和强度有关,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受访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需要根据死者死亡的具体时间以及是否在工作岗位来确定是否是工伤。
“虽然江某在发病时还未上岗,认定工伤存在争议,但从合理角度考虑,宿舍在工作区内且与工作时间紧密衔接,可争取将其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特殊情况,从而认定为工伤。”
付建表示,即使不能认定工伤,可根据《劳动合同法》92条规定,如江某发病与工作时间、环境和强度有关,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付建指出,目前该员工可能并不能走工伤赔偿,但是并不意味着申通公司不承担责任。具体要根据申通公司要求的工作时长和时间来确定,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和时长不合理,公司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具体赔偿事宜,法官的自由裁量程度比较大。”
付建认为,虽然该员工并未与申通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要根据工作时长来判断。《劳动合同法》第66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如果该名员工在申通公司工作时间长,则应当认定为是申通的正式员工,“申通公司如若没有给他买‘五险一金’,需要公司承担相关的费用。”
付建认为,本事件的争议点在于确认劳动关系以及工伤认定,“江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快递公司存在用工关系。”
江某如果与劳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尽管合同被公司收走,但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江某家属仍然可以得到赔偿,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董琳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