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更新时间:2022年12月20日
  • 与您缔结《电子运单服务协议》的承运人主体是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统称“德邦”)。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后再决定勾选并下单,尤其是粗体、红色字体等方式标识的内容,因为这些内容可能会对您应履行的义务或您的权利有所限制。若您不同意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内容,您应停止下单和办理寄递相关手续。
  • 1、您同意遵守本公司官方网站所公示的隐私政策(https://www.deppon.com/help/privacy_policy.html)及不时修订的内容,并同意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政策处理您提供的运单信息。
  • 2、保价与赔偿
    • 2.1 因德邦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德邦将按照以下标准赔偿,但不承担对托寄物的收益、实际用途、商业机会等任何间接损失。
    • 2.2 鉴于德邦无法评估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当托寄物价值超过1000元时,您在寄件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向德邦如实申报并选择保价;如您未申报和选择保价,视为托寄物实际价值不超过1000元。德邦建议,您在托运托寄物时如实按照托寄物实际价值选择保价(即“选择等值保价服务”)。当托寄物在托运过程中发生损失需理赔时,您应按照德邦要求提供相关价值证明材料;如果无法证明托寄物实际价值,不足额保价或者超额保价部分都无法获得赔偿。
    • 2.3 若您未选择保价:
      • ①国内运输(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月结客户在对应基础费用(不含保价等增值服务费用,下同)的5倍以内;非月结客户在对应基础费用的3倍以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
      • ②国际运输(含港澳台地区)的,优先适用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或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若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或CMR无法适用,则月结客户在对应基础费用的5倍以内,非月结客户在对应基础费用的3倍以内且不超过100美元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且最高不超过100美元。
      •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您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
    • 2.4 若您已选择保价:
    • 德邦将基于保价金额、托寄物实际价值、毁损或灭失比例、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赔偿,请您如实按照托寄物实际价值进行保价。
      • 2.4.1当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若托寄物全部毁损或灭失,德邦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托寄物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保价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
      • 2.4.2当实际价值小于声明价值时,若托寄物全部毁损、灭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若托寄物部分毁损、灭失,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 2.4.3对于已保价托寄物部分毁损、灭失可维修或更换的,德邦将综合考虑保价金额、毁损或灭失比例等因素,赔偿维修或更换费用。
      • 2.4.4若经德邦认可的鉴定评估机构认定托寄物全损时,或维修或更换费用高于托寄物实际价值的,德邦将按照托寄物全部毁损或灭失进行赔偿。
    • 2.5 特别提请您注意,除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德邦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 2.5.1 因地震、雪灾、暴风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疫情、罢工、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的变更、政府相关部门行为;或者各种暴力事件造成的。
      • 2.5.2 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损,生鲜产品类托寄物(如生鲜食品、时令水果、鲜花等)、冷冻类托寄物(如冷冻海鲜等)及有保质期要求类的托寄物(如冷链医药、疫苗、日化用品等)运输中被临时通知道路限制运输及政府封控等行为。
      • 2.5.3 对于生鲜产品类、冷冻产品类及有保质期要求类的托寄物,因您或收货人原因导致投递不成功造成的损失。
      • 2.5.4 生鲜产品类、冷冻产品类及有保质期要求类的托寄物在运输时效内损坏、失活的;或者外包装破损导致内物损坏、变质,且签收后超48小时反馈异常的。
      • 2.5.5 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
      • 2.5.6 托运人自行包装且包装不良。
      • 2.5.7 不论是否有代收货款服务,因收寄双方或者相关第三方主张权利等原因托寄物被采取保全措施(如扣留托寄物等)而造成的损失。
      • 2.5.8 因您托寄的物品违反限寄或禁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
      • 2.5.9 非德邦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托寄物自身属性、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运单信息填写错误或不全,或收件人迟延受领托寄物等情形造成的。
      • 2.5.10 如您与德邦签订有其他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托寄物免赔协议条款》、《易损易碎品运输协议》等),以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 2.5.11 其他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情形。
    • 2.6 若上述赔偿由德邦向您先行赔付,而又由于第三方责任导致托寄物毁损、灭失等损失发生,则德邦有权追偿,且您或您指定的索赔请求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报警、证据保全等)予以配合。
    • 2.7 托寄物损坏残值由德邦和您协商处理,如归您所有,德邦在核定赔偿金额时将扣除残值相当的金额。
    • 2.8 索赔和处理。
      • 2.8.1 除非与相关适用法律冲突,任何索赔必须在德邦交付托寄物后规定时间内(生鲜客户及非月结客户,需要在签收后48小时内;月结客户,需要在签收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德邦相关官方渠道(德邦快递微信公众号、德邦快递小程序、德邦客服电话)提出索赔诉求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托寄物价值证明的组合),否则德邦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者德邦另有规定的除外。
      • 2.8.2 若您或指定收件人或者代付人未支付全部费用的,德邦无义务受理任何索赔,且索赔金额不可用该应付费用抵消。
      • 2.8.3 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签收托寄物时没有注明有任何损坏,则该托寄物被视为完好送达。若收件人无法联系上的,则德邦将托寄物交由收件地址处的代收人或者相关人员签收,或者加盖单位收发章,均视为送达。
      • 2.8.4 出于核查理赔真实性的需要,德邦有权对原托寄物和包装材料进行检查。若您或收件人拒绝配合,则我司对该索赔申请将不予以审查和承担赔偿责任。
      • 2.8.5 每票托寄物只能提出一次索赔,且与该托寄物相关的所有损失或损坏的赔偿是完全并最终的。
  • 3、为保证托寄物安全送达,您在办理托运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 3.1 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品名、性质等,并准确清楚写明(或打印)您、收件人的地址信息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运输目的站为境外地址时,对于所托运的任何托寄物的品名,属性等信息须如实申报,因单货不符导致托寄物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货、罚款、罚没等),导致时效延误或托寄物灭失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您承担,若由此德邦受海关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德邦保留向您追责追偿之权利。
    • 3.2 根据托寄物的性质(尤其是易损易碎、易泄漏、易腐蚀等) ,您应根据托寄物的性质 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保障安全运输。若因托寄物本身或者包装,致使其他托寄物、运输工具被污染、腐蚀、损坏等财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3.3 遵守禁止寄递物品法律法规的规定, 配合德邦对托寄物进行验视,如发现有禁寄或限寄物品,国家禁止出口及目的地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德邦可以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德邦有权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追究您的法律责任。若因此造成德邦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您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3.4 托寄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您应向德邦提交办理完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 4、费用
  • 德邦向您收取的基础费用以及各项增值服务的价格,您可以登录德邦官方网站(https://www.deppon.com)、拨打德邦客服热线或者门店咨询。
    • 4.1若为国内运输(不含港澳台)的:
      • (1)您或收件人指示在展馆或保税区等需要支付出/入仓费用或其他额外费用的特殊地址收取或派送托寄物时,您或收件人应当偿还德邦垫付的上述费用。
      • (2)您或收件人的原因更改托运托寄物相关信息或者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双十一”等业务高峰期间内提供服务的,需要支付额外服务费,该服务费标准以德邦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平台发布为准。
      • (3)收件人在收到提货通知后最迟应在3天内提货;超过3天未提货的,德邦有权收取保管费。
      • (4)如果收件人拒绝收件,7天之内您未明确给出此拒收托寄物的处理意见(弃货处理或返回给发货人),则满7天德邦有权直接将托寄物返回给您。非因德邦原因导致收件人拒收的托寄物,您需按公布价向德邦支付返货费用,如双方有约定返货的折扣价,则按折扣价收取返货费用。
    • 4.2若为国际运输(含港澳台)时:
      • (1)德邦将按照托寄物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中较高者计算运费,在托寄物签收前德邦可以对任何一件托寄物重新称重和测量,以确认其计算数据。
      • (2)因履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所要求的手续而产生的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报关费、服务费、查验费、退单费,具体以不同国家实际清关操作为准),在任何情况下,该税金和费用应由您或您指定的付款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3)因拒绝支付税金或拒绝提供清关文件而引起的本托寄物和其他托寄物被扣关、没收或罚款,应由您自行承担,德邦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无论因何种情况导致清关税费与您预期费用不一致(包括海关不认可申报价值的情况),所有的清关税费以海关的最终认定为准。
      • (4)德邦为您提供清关税费代付的服务,当清关税费产生时就德邦先行为您代付所产生的税费,您必须在收到德邦移交的税单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关税费。
    • 4.3 对于无法派送的托寄物,若托运人要求退回,则双程费用均由托运人承担。
    • 4.4 托寄物毁损或灭失或者时效延误时,不论德邦是否予以赔偿,都不能免除您应付费用的法定义务。
    • 4.5 保价费的计算方式为保价费=保价声明价值*保价费率。您选择快递服务时,标准保价费率为4‰-5‰;而您选择物流服务时,标准保价费率则为4‰或6‰;若您选择跨境产品服务时,标准保价费率则为6‰。具体详见德邦官方网站。保价费率双方另有约定的,则以约定为准。
  • 5、留置权和保管
    • 5.1您或您指定的付款人 未付清费用的, ,您承担支付与托运托寄物有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且德邦有权留置托寄物, 留置期为3个月(自揽件之日起计算) ,但托寄物性质不能留置的除外。 留置期间,德邦有权按照官方网站公示的保管费标准收取托寄物的保管服务费。 留置期限届满,您或您指定的付款人仍未付清费用的,德邦有权变卖、拍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 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德邦为行使留置权所支出的费用和保管费,再偿付拖欠德邦的费用;如有余额,可根据您的要求汇至您指定的账户。
    • 5.2 托寄物运抵收件人地址附近德邦可提货网点时,您应在收到德邦通知后7个工作日(香港为2天)内提取托寄物并付清费用。若超期仍未提取托寄物的,自超期之此日起德邦有权向您和收件人收取托寄物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德邦官方网站公示。
  • 6、代收货款
    • 6.1您委托德邦代收货款不代表该票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若托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德邦将按照第2条的约定予以赔偿,与代收货款金额无关。
    • 6.2非因德邦原因而收件人不支付货款的,德邦不承担代收货款无法收回的责任。
    • 6.3如您涉嫌兼职刷单、投资理财、赌博充值等违规情况,德邦会对违规资金进行拦截并报警。若后期核实上述操作合规后,德邦将第一时间退回货款,敬请谅解。
  • 7、上述条款未涉及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
  • 8、您确认,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即便本服务协议中的某条款被法院或政府机构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您也同意除无效条款外仍继续执行其他条款。
  • 9、本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寄件所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为反映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德邦服务内容的变动,德邦可能会不时修订或更新本服务协议,并将修订或更新版本内容在本页面发布,请点击本服务协议时仔细阅读,服务协议及不时修订或更新版本内容自发布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