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邮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其中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
第一部分,关于该通知的适用范围,其中明确,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其中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有效期为五年。
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如本通知印发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继续按原参保方式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部分,明确了关于参保缴费的四个注意事项:
一是、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在网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三是、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二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现行标准为0.5%),并实行浮动费率管理。
四是、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基层快递网点按月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第三部分,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明确,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关于公司保险待遇核发部分,分为三个方面执行:
一是、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若职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快递网点(分属不同用工主体单位)工作的,各基层快递网点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由从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时工作的基层快递网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是、按照本通知要求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