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售价均为11170元的苹果手机交快递寄出,收件人却发现包装盒内的手机不翼而飞。

对此,物流公司赔偿了保价金额1.2万元。寄件人怀疑物流公司内部失窃,诉至法院,索赔其余10340元损失。

经一、二审法院认定,物流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引用保价条款免责,判决向原告赔付10340元。

3月14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发布消费者保护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上述案件被列入。据介绍,2021年3月15日,南京某手机店员工陈某通过物流公司向购买人寄送两部苹果手机及配件,保价金额1.2万元。包裹三天后送达辽宁营口市,收件人黄某发现包裹较轻,经与物流工作人员共同开箱,发现手机不翼而飞,配件还在。随后,收件人作退件处理。

当年4月,手机店向黄某支付两台手机的赔偿款22340 元。因案涉寄件的保价金额为1.2万元,物流公司只向陈某赔付1.2万元。

法院认为,案涉货物运单的保价条款系限制责任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在提供条款一方履行告知义务后合法有效,但如提供条款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则条款无效。据查明事实,物流公司运输手机过程中,货物一直处于其控制下,其无证据证明手机丢失系因运输中的合理风险、货物本身性质或不可抗力所致。同时,物流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未对保价贵重物品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也无法说明手机丢失原因,存在过失。因此,物流公司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对案涉手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