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GB/T 27917(快递服务》的第1部分。GB/T 27917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基本术语;
——第2部分:组织要求;
——第3部分:服务环节。
本文件代替GB T 27917.1-2011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与GB/T 27917.1-201 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寄递”(见3.1)、“快递服务主体”(见3.3)、“快递末端网点(见3.3.1),更改了“快递服 务”(见3.2,2011年版的2.1)、“快件”(见3.4,2011年版的2.3);删除了“快递服务组织”(见 2011年版的2.2)、“快递业务员”(见2011年版的2.4)、“快递业务网络”(见2011年版的2.5);
——增加了“快递员”(见4.1)、“快件处理员”(见4.2)、“邮件快件安检员”(见4.3)、“快递工程技术人员”(见4.4)、“快递设备运维师”(见4.5)、“快递站点管理师”(见4.6)、“国际快递业务师”(见 4.7),删除了“收派员”(见2011年版的4.2.1)、“处理员”(见2011年版的4.2.2)、“客服人员” (见2011年版的4.2.3)、“国际快件报关员”(见2011年版的4.2.4);
——增加了“标准时效快递”(见5.1.1)、“非标准时效快递”(见5.1.2)、“农村快递”(见5.3.1)、“城 快递”(见5.3.2)、“常温快递”(见5.4.1)、“冷链快递”(见5.4.2)、“逆向快递”(见5.5.3)、“保价快递”(见5.5.4),更改了“国内快递”(见5.2.1,2011年版的3.1.1)、”同城快递”(见5.2.1.1, 2011年版的3.1.1.1)、“省内异地快递”(见5.2.1.2,2011年版的3.1.1.2)、“国际快递”(见 5.2.2,2011年版的3.1.2),“国际进境快递”(见5.2.2,1.2011年版的3.1.2.1)、“国际出境快递” (见5.222,2011年版的3.1.2.2)、“港澳台快递”(见5.2.1.4,2011年版的3.1.3)、删除了限时快递”(见2011年版的3.2.3)、“专差快递”(见2011年版的3.2.4);
——增加了“异形件”(见6.9),更改了“拒付件”(见6.4,2011年版的4.1.3.1)、“无着快件”(见 6.5.2011年版的4.1.3.4)、“破损件”(见6.6,2011年版的4.1.3.5〉、“到付件”(见6.2,2011年版 的4.1.2.4),删除了“委托件”(见2011年版的4.1.2.2)、“自取件”(见2011年版的4.1.3.3);
——增加了“快递服务站”(见7.2)、“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见7.3)、“无人服务站”(见7.1)、“智能收投服务终端”(见7.6)、“智能信包箱”(见7.7)、“智能快件箱”(见7.8)、“快递无人车” (见7.9)、“快递无人机”(见7.10)、“自动分拣设备”(见7.11)、“自动导引运输分拣机器人(见 7 .2)、“快件智能X射线安全检査设备”(见7.13)、“快递汽车”(见7.1 1)、“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见7.15)、“快递倍息系统”(见7.17)、更改了“快递营业场所”(见7.1,201 1年版的4.4.1), “快件处理场所”(见7.5,2011年版的4.4.2)、“快递手持终端”(见7.16,2011年版的4.4.6),删 除了“海关快件监管场所”(见2011年版的4.4.3)、“呼叫中心”(见2011年版的4.4.4);
——增加了“快递电子运单”(见8.1.2)、“循环包装箱”(见8.2.3)、“快递包裂袋”(见8.2.4)、“快递集装袋”(见8.2.5)、“包装填充物”(见8.2.6),更改了“回单”(见8.1,3.2011年版的4.3.4)、“快递封套(见8.2.1.2011年版的1.1.7)、“快递包装箱”(见8.2.2,2011年版的1.4.8)、删除了”快件详情单”(见2011年版的4.3.1)、“改寄申请单”(见2011年版的4.3.2)、“索赔申请单”(见2011年 版的4.3,3)、“快件报关单”(见2011年版的4.3.5);
——增加了“下单”(见9.1.1)、“实名收寄”(见9.1.2)、“包装”(见9.1.4)、“过度包装”(见9.1.4.1), “绿色包装”(见9.1.4.2)、“仓储”(见9.2.3) 、“投递”(见9.3.1)、“上门投递”(见9.3.3.1)、“箱递” (见9.3.3.2)、“站递”(见9.3.3.3)、“其他投递”(见9.3.3.4),更改了“首次投递”(见9.3.2,2011年 版的5.1.1)、“投诉”(见9.5.1,2011年版的5.6.1)、“申诉”(见9.5.3,2011年版的5.6.3)、“申诉 时限”(见9.5.4.2011年版的5.6.4)、“内件不符”(见9.6.4,2011年版的5.7.4);删除了“接单” (见2011年版的5.1.1)、“取件”(见2011年版的5・1・2)、“快件总包”(见2011年版的5.2.1)、 “报关”(见2011年版的5.3.1)、“通关”(见2011年版的5.3.2)、“报检”(见2011年版的5.3.3)、 “复投”(见2011年版的5.4.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邮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靳宗振、曹俐莉、曾毅、耿艳、壬巧慧、彭彬、刘娜、侯非、王琦、王蒙湘、刘琪、 郑娟尔、王娜娜、万福军、张雨辰、周幸窈。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GB/T 27917.1 201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国家标准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GB/T 27917.1-2023
引言
GB/T 27917《快递服务》拟由3部分构成。
——第1部分:基本术语。目的在于界定快递服务基础概念,明确与从业人员、快递服务类别、特殊快件、服务设施设备、服务用品、服务环节、服务质量相关的基本术语。
——第2部分:组织要求。目的在于规定快递服务主体的总体要求、服务主体、服务产品、服务场所 及设施、包装用品与设备、从业人员、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服务合同、服务安全、服务质量的基 本要求。
——第3部分:服务环节。目的在与规定国内快递业务(不含港澳台快递业务)服务环节,以及国际快递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快递业务在内地(大陆)服务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国家标准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GB/T 27917.1-2023
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快递服务的基础概念,以及与快递从业人员、快递服务类别、特殊快件、服务设施设备’服务用品、服务环节、服务质量相关的基本术语。
本文件适用于快递服务相关的经营、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基础概念
3.1
寄递 posting and delivery
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
3.2
快递服务 express service;courier service
按照约定的时限、方式快速完成的寄递(3.1)活动。
3.3
快递服务主体 express service entity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提供快递服务(3.2)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快递末端网点(3.3.1)。
3.3.1
快递末端网点 express service point
依法备案的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3.4
快件 express item
快递服务主体(3.3)依法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注:包裹内件包括消费品、工业品及其他产品。
国家标准快递服务 第1部分:基本术语GB/T 27917.1-2023
4 从业人员
4.1
快递员 express courier
从事快件(3.4)揽收、投递(9.3.1)和客户信息收集、关系维护及业务推广工作的人员。
4.2
快件处理员 express operator
从事快件(3.4)及总包的接收、卸载、分拨、集包(9.2.5)、装载、发运等工作的人员。
4.3
邮件快件安检员 mail and express security staff
使用X射线安检仪、邮件快件智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手持爆炸物/毒品探测仪等设备,从事邮件快件(3.4)安全检查等工作的人员。
4.4
快递工程技术人员 express engineering technician
从事快递设备、网络和信息网络设计与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4.6
快递设备运维师 express equipment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engineer
从事快递相关设备安装、运行、维养、改造、更新及相关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4.7
国际快递业务师 international express courier
从事国际寄递(3.1)服务网络设计搭建、海外仓等节点建设、业务市场开发、国际快件(3.4)中专清关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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