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重庆市南岸区的张女士很苦恼,为什么自己在网上买的手机一直没收到货,但商家却以快递已签收为由拒绝退款?近日,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网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消除了张女士的烦恼。
2023年10月25日,张女士通过某网购平台,在杨某个人认证的线上店铺弘某通讯购买了一台价值8430元的华为手机。
第二天上午,张女士询问店铺客服发货情况,客服反馈“仓库在晚上9-12点统一上传单号”。当晚22时许,张女士因上传的快递单号在物流平台查不到物流信息,联系店铺询问发货情况,客服回复“发出后1-2天左右(收到),具体看快递时效”。
10月27日,张女士再次联系店铺询问发货情况,客服表示“已经发了,单号写错了,亲”,并反复表示单号错了,但一直未提供正确的单号。后另一名客服表示“不好意思啊,给您漏发了,这边我让重新发了”,但在后续的沟通过程中,亦未提供更新后的快递单号。然而,在张女士沟通过程中,物流信息显示快递已签收。
快递显示已签收,但自己并未收到货,于是张女士向网购平台投诉卖家虚假发货,并提交了退款申请。由于平台要求张女士退回手机再退款,但张女士并未收到相关快递,且快递公司无法给张女士出具相关书面证明用于退款申请,导致手机货款一直冻结在平台。
张女士遂诉至南岸区法院,要求解除与杨某的买卖合同,以及网购平台退回冻结的商品货款84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女士作为购买方在已支付货款8430元的情况下,杨某作为出售方有交付货物之义务。杨某通过快递公司向张女士快递案涉手机,因快递公司未能向张女士交付案涉手机,张女士亦未实际签收内容为手机的快递,故杨某作为出售方未能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标的物毁损及灭失的风险应由出售方承担。
同时,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因张女士已经足额支付货款,而杨某至今未交付案涉手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在张女士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张女士请求解除其与杨某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第三人网购平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杨某向原告张女士退还货款8340元。
法官提醒>>>
在日常通过网络进行物品交易的过程中,卖家在选择快递运输货物时,要注意如实向快递公司告知、声明托寄物的名称和价值并保存邮寄及沟通的证据,方便在货物毁损、灭失时维护自身权益。快递公司应严格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与收件人确定快件投递方式,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买家在网购商品时应该本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签收快递,购买贵重物品时要注意当场检查所购商品,确认物品没有问题后再进行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