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人委托快递公司运输价值不菲的冷鲜货物,但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却“失踪”了。几经追问下,寄件人得知货物因超期变质,已经被快递公司视作弃货处理,寄件人将快递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

快递公司却认为,其自身不存在过错,即使需要赔偿,亦应该按照寄件人声明的保价金额来赔偿。货物灭失孰是孰非?人民法院如何助力区域营商环境健康发展,在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我什么都没看到,连渣渣都没看到,图片也没看到,什么都没有。”

“一个快递的运费就十几块钱,但是它的货物价值可能非常高。”

在庭审中针锋相对的双方分别是原告金先生(化名)和被告快递公司。这是一起因不足额保价而引发赔偿争议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金先生通过手机下单,委托快递公司将银鱼干和冰冻银鱼从深圳运输至宿迁老家。金先生称其邮寄的600多斤银鱼干和冰冻银鱼市场价值不菲。按照预计三天内就能送达的货物,却在运输途中不知所踪。

金先生立即追问这批货物的物流信息。当快递公司寻找到货物时,因耽搁时间太久以及冰冻货物的特殊性质,货物已经全部腐烂变质了,最后只能作弃货处理。

金先生无法接受这样的说法,认为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快递公司未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在发现货物变质后亦未告知金先生。

“当时是快递公司向我承诺,货物一旦损失会照价赔偿,我才放心保价8000元的。”显然,金先生并不满意对快递公司仅按保价标准进行赔偿。

金先生认为保价只是快递公司的一项先行补偿的服务,但快递本质还是一项运输服务,安全运送是快递公司最基本的义务,不能以是否购买保价服务,也不能以是否是全额购买保价服务为赔付的条件。况且,明知延迟交付,却没有采取措施保护生鲜冻品货物安全。因此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付货物损失。

“一件快递可能只需要十几元的快递费,但货物的实际价值可能非常高。”快递公司表示针对不同货物,快递公司有不同项目种类的运输方式,其公司在收货时,会询问寄件人是否选择运输要求更高的冷链或冷藏物流,在不出现特殊的意外情况下,原告这批冻鱼从深圳发往宿迁是可以采用正常的物流形式。本案中,金先生只花了36元运费,在购买保价服务时自行选择了保价金额为8000元,应属不足额保价,但快递公司无法得知货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快递公司仅同意按照寄件人声明的保价金额8000元进行赔偿。

庭后,法官对双方开展了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经过充分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快递公司赔偿金先生一定的损失。

青浦区作为快递头部企业集聚地,快递总部企业占到全国半壁江山,已经达到千亿级产业规模,成为青浦区重要的经济支柱,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快递行业的诉讼案件数量,也十分巨大,本案只是冰山一角。

法官先后走访了诸多快递企业,快递企业人员均表示快递行业发展快速,每日订单呈百万数量难免存在丢件情况;行业竞争压力大,多为薄利多销,托运人交寄快件往往仅支付十几元、几十元费用,一旦丢件或毁损,却要求快递企业赔偿上万元、几十万元的货物损失。保价运输是民商事活动意思自治和责任限额赔付制度平衡的一个产物,其目的就在于平衡寄递双方之间的合法权益,既要保证寄件人获得相应的赔偿,又不能任意地加重快递企业的赔偿风险,寄件人向快递公司如实声明货物价值、属性、品类、数量等信息后,快递企业方可妥善合理地完成寄递、处理丢件或毁损、灭失等情况。

为加强涉快递服务合同类纠纷诉源治理,青浦区人民法院召集各大快递企业召开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司法治理座谈会,并发布《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类案件审判白皮书》。

青浦区人民法院着眼于区域发展大局,服务于区域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考察区内经济发展业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力图从源头上减少并解决纠纷,为企业发展提供良策,为区域营商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撰稿 | 杨怡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