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快递柜

今年5月1日起,我国首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快递领域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条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快递业务准入、快递市场监管、快递安全、从业者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新规定和新要求,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省邮政管理局接受记者采访,向广大读者解读新规。

问:现在寄快递要实名制了,我的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吗?

答:《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件运单;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泄露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情况时,快递企业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对于出售、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问:有些快递员没经过我的同意就直接将包裹放在门卫或自提柜,这种行为违规吗?

答:此前邮管部门经常收到此类投诉,《条例》将这种“先斩后奏”的投递方式明确为违规行为。快递员应当送货上门,如果想把包裹放在代收点或快递柜,须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

对于不打招呼直接放自提柜或代收点的行为,邮管部门正在研究相关制度,同时还将要求各大快递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出台针对性的惩治措施。

问:我的快递在运输、投递环节出现了破损或丢失,应该怎么办?

答: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快件,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递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问:快递公司服务不到位,我要投诉该怎么办?

答:为防止采用加盟模式的企业在用户索赔问题上推诿,条例明确,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同时,要求快递企业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对于用户投诉,须在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对不按照规定提供投诉处理服务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条例规定。用户对投诉处理情况不满意的,也可以通过国家邮政局12305消费者投诉中心进行申诉维权,省内用户可以拨打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热线0791-12305进行申诉维权。

问:我是一名快递员,《条例》出台后,在保障快递电动三轮车通行方面有什么新规定?我省目前哪些地方快递三轮车可以合法持证上路?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全省邮政管理部门着力解决快递三轮车“通行难”问题,目前,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景德镇、吉安、上饶等地实现了快递服务三轮车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管理“三统一”规范上路通行。南昌市印发《关于规范邮政快递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知》,正在组织实施对全市快递电动三轮车实行 “三统一”规范管理。

问:我住的小区离市中心很远,收寄快件不方便怎么办?

答: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此外,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相信随着快递“三进”(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快递下乡”等工程的深入推进,“最后一公里”问题将得到有效地解决。(记者 刘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