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快递

编者按

网购已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每天,各单位、小区门前都能见到快递小哥的身影。但是,从快递诞生之日起,各种各样的小波折也在随之发生,因为快递引发的纠纷不少。面对相关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在接下来几期的《城事说法》栏目中,我们将谈谈关于快递的那些事。

新疆网讯(记者殷嘉报道)日前,乌鲁木齐市民闫红娟网购了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快递公司投递时,闫红娟正在上班。她习惯性地请快递员把包裹放在小区内常常帮助代管包裹的商店里。

下班后,闫红娟到商店取包裹,却发现包裹不见了,商店老板一问三不知。致电快递公司,对方称包裹已送达指定地点,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闫红娟将代收货物的商店和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赔偿损失5000元。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快递公司赔偿300元,商店赔偿700元,其余损失由闫红娟个人承担。

昨日,记者走访多个小区了解到,商店、门卫代收快递现象十分普遍。

家住盛世嘉园小区的何女士称,快递小哥常把快递先放在商店,然后才告知客户,这已成为“惯例”。“有的时候我都取上快递了,才收到告知我包裹在商店的短信。这样丢了包裹咋办?”何女士说。

盛世嘉园小区门前川川商店的老板说,当初同意小区居民放置快递在店里也是为了拉拢客源,他是义务帮忙代收,如果丢了也不负责。

随后,记者联系到申通、韵达、中通等多家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均表示,公司有明确规定,需要联系到客户送至客户手中,但如果客户有事并同意放置在某个地方,一般会遵照客户的意见进行操作。不少快递公司还特别强调,通常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会注明:“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如此,快递代签后丢失,快递公司就不用担责了?

律师说法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责属无效

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辉:如果未经客户同意代签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规定,快递公司应该对该邮件丢失负全部责任,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如果客户主动要求放置在某处,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客户自己承担大部分损失。

而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注明的“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这一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类似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责、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属无效条款。因此,如真发生了代收丢件事件,消费者仍可向法院起诉快递公司,索赔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