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通讯员柏林)价值两万余元的包裹寄了5天仍未送达,联系快递公司却被告知丢了!着急的张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对方却称未保价只能赔1000元并退赔运费。4月22日,宁海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

价值两万余元的包裹丢了 快递公司却只赔1000元 法院:应按实际价值赔
价值两万余元的包裹丢了 快递公司却只赔1000元 法院:应按实际价值赔

宁海小伙张某从事手机买卖生意。去年9月23日,他向云南客户出售了21部手机,价值24190元。随后,他通过某快递公司进行了寄送,并支付了158元快递费。

理应3天就到达的包裹,5天后却仍未到达。张某立刻联系了快递员,不料快递员竟称包裹不知去向。这可急坏了张某,生意没做成还白白赔了21部手机。张某找到快递公司,拿出自己保留的证据,证明快递员收件时对包裹进行了确认,因此快递公司应当赔偿自己损失。但快递公司表示,张某未对包裹予以保价,只能赔偿张某1000元并退赔运费。

几个月过去了,双方仍协商不下。今年3月底,张某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

快递公司辩称,根据公司规定,没有保价的快递物品灭失、损毁,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不可超过1000元,并退赔运费。并且法律规定在未保价的情况下,快递公司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快递费的三倍。

法官认为,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货运合同的另一方,在包裹未到达收件人之前未对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张某包裹的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最终,经承办法官积极调解,快递公司自愿赔偿张某2万元。

“快递业的举证难问题,让普通寄件人在丢件维权时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因大多快递公司均要求,寄送者对所寄包裹的价值在交付时通过保价的方式予以确认,但很多寄送人均未对物品予以保价,所以一旦丢失,对于包裹的真实价值便会很难举证。”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贵重物品时,最好对包裹进行保价,保留快递单据,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快递公司在寄件人要求寄送贵重物品时,应作出保价提醒,避免在包裹灭失或者损害的情况下承担与快递费用不相符的赔偿责任。

作者:董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