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邮政局印发的《中国快递示范城市评定和管理办法》要求,经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初审推荐、国家邮政局组织评选,拟同意辽宁省沈阳市等25个城市保留“中国快递示范城市”称号,开展新一轮创建;拟同意河北省廊坊市等16个城市开展第三批“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第一批及第二批通过复评城市名单如下:辽宁省沈阳市、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苏州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宁波市、浙江省温州市、浙江省台州市、浙江省义乌市、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福建省厦门市、福建省泉州市、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鄂州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揭阳市、陕西省西安市。
第三批城市名单如下:河北省廊坊市、江苏省连云港市、江苏省宿迁市、浙江省湖州市、浙江省嘉兴市、安徽省安庆市、安徽省阜阳市、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潍坊市、山东省德州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北省荆州市、广东省佛山市、广东省中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四川省成都市。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5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提出。
传 真:010-88323191
邮 箱:kdglc@spb.gov.cn
国家邮政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