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庭审时又不能提供免责证明,因此承担损害的主要责任。由此可见,快递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会影响保价条款的效力。

 

以案释法 快递寄贵重物品未保价丢失案

本案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庭审时又不能提供免责证明,因此承担损害的主要责任。由此可见,快递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会影响保价条款的效力。

一. 案件简介

梁某平时佩戴的一副高价值受话器坏了,需要送商家售后点维修,于是找了家快递公司,将受话器邮出,邮出时支付了快递费,未对邮包进行保价。二天后,快递数据显示,案涉快递已由商家门店签收。又过了几天梁某与商家门店联系得知,商家门店没有签收过梁某的快件,梁某又联系快递派件员,答应查一下,可过了几天,派件方告知梁某,快递找不到了。之后,梁某与快递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受话器的购买费用1万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未将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但数据又显示快递已由商家门店签收信息,同时不能提供免责证明,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原告在交寄快递填写快递单时未保价,仅支付了低于市场价的运费,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判决快递公司承担70%的责任,梁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二 案件的警示

大家知道,快递邮寄时,对所寄物品有保价和不保价的选择,那么二者的区别在哪里?这里做个简单介绍:

1. 未选择保价服务的快递,如果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况时,快递公司通常只按照运费的1-9倍进行赔偿。其约定一般会出现在《快递服务合同》、《电子运单条款》或者纸质快递单上。

2. 选择了保价服务的快递,如果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况时,则按照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约定的保价规则进行赔偿。通常有二种情况:

(1)全损情形下的赔偿:快递公司按照托运物的实际损失金额或者保价金额二者较低的进行赔偿;

(2)部分损坏时的赔偿:快递公司会按照保价金额和托寄物实际损失比例进行赔偿。

可能有读者问,本案是未选择保价服务的快递,为什么没有按照运费的1-9倍进行赔偿,反而判决责任承担70%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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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快递公司单方出具的《快递服务合同》、《电子运单条款》或者纸质快递单等,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也是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过的,我们称之格式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是有限制的,主要是:提供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从本案看,原告在交寄快递填写快递单时未说明货物价值较大,也未保价,但快递收件人也未询问快递的是什么货物?要不要保价?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庭审时又不能提供免责证明,因此负主要责任。由此可见,快递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会影响保价条款的效力。

‌三 相关法律

1. 《快递条例》规定,快件已保价的,出现内件短少/延误/丢失/损毁的,按照快递公司与寄件人的约定,确定赔偿责任;

2. 快件未保价的,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