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一男子在淘宝上购买烤箱,某快递公司派送员未按照购物者指定地点送达,双方发生纠纷。该男子遂将淘宝和快递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两公司赔偿因违约对其造成的损失,另判快递公司赔偿其名誉损失。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请。

      网上购物未送到指定地点

  2018年2月27日, 营山县某镇男子龙钟在淘宝上买了一台烤箱,收货人为其子龙飞, 收货地址为营山县某镇老街。淘宝卖家通过某快递物流公司向龙飞发货。邮寄的烤箱到达营山后,该快递南充分公司营山网点的派件员于2018年3月4日与龙飞电话联系,称龙飞所在镇不属于他们公司的派送范围,要求龙飞到县城自取。龙飞不同意,又与淘宝卖家交涉,卖家表示让龙飞到县城网点去自取,由他们承担车费。龙飞仍不满意。2018年3月8日,龙飞委托一名亲戚到该快递南充分公司营山网点收取烤箱。 龙飞因此事与该快递南充公司发生纠纷,被该公司列入黑名单。

      状告二公司索赔损失

  事后, 龙飞认为该快递南充分公司揽件后,未按照收货地址送货,给自己造成损失,并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自由权,遂向营山县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判令淘宝公司和这家快递南充分公司赔偿因违约给他造成的直接损失2240元,另一淘宝下单人龙钟起诉、 开庭等的误工费、车费及生活费2000元,共计赔偿4240元;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快递南充分公司赔偿因侵害龙飞名誉权、 自由权造成的损害3000元, 并登报道歉恢复龙飞的名誉。

  营山县法院一审认为, 龙飞居住地超出被告快递南充分公司的派送范围,可由龙飞自取, 但被告快递南充分公司应与龙飞协商。 龙飞称烤箱到达营山网点后, 被告快递南充分公司未和他进行过联系,但经核实,被告快递南充分公司营山网点的派件员与龙飞有过联系,且龙飞委托他人到营山网点自取烤箱,故对龙飞的该陈述不予采信。 龙飞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快递南充分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 在龙飞与淘宝卖家的沟通中, 卖家称愿意承担龙飞到营山网点自取货物的交通费用, 龙飞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有损害事实发生。该院一审判决驳回龙飞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龙飞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龙飞认为, 被告快递南充分公司用陌生电话向他通话一次, 而未提出快递相关业务,却被原判采纳。他的包邮邮件,被原判认定为自取件,违背法律。被告快递南充分公司服务不到位, 导致淘宝公司合同违约, 既然违约造成的损失, 理应赔偿。 被告快递南充分公司将其列入征信黑名单,侵犯了他的名誉权,理应赔偿。

  对于龙飞的上诉意见, 被告快递南充分公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被告快递南充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 有权自主决定其经营范围, 有权自主决定其派送范围, 而龙飞所在的镇不属于派送范围。 被告快递南充分公司在烤箱到站后,及时通知龙飞,要求自取件,表明被告快递南充分公司尽到了义务。龙飞以被告快递南充分公司揽件后,未按照收货地址送货, 损害其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未予支持是适当的。 被告快递南充分公司即使有将龙飞拉入黑名单的行为, 对市场其余主体不具有约束力, 不会导致龙飞的社会评价降低。 龙飞关于侵犯其名誉权、自由权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也是适当的。

  日前, 南充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内人名为化名)

      履行合同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四川省优秀律师、 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未认定两家公司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 故判决驳回了购物者的诉请。(记者 何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