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消息,新宁物流日前对2023年2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8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进行回复。

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末,新宁物流应收账款23,316.38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41.41%。关注函要求新宁物流结合公司业务模式、经营现状、所处的产业链位置及上下游关系、行业惯例、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数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自新宁物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显示,新宁物流业务模式包括进项物流、工厂物流、销项物流以及配套服务及其他业务。其中进项物流包括:VMI(供应商管理库存)、DC(分拨中心)、CKD/SKD(全散件/半散件)等;工厂物流包括:线边库管理和原材料。配送上线、成品下线和成品仓管理等;销项物流包括:FG(成品)、FRU(客服备件)等;配套服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国内国际货运、通关服务等。

新宁物流的主营业务是为电子信息行业相关企业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现代综合物流服务,深度嵌入电子信息行业内企业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各业务环节。上游行业包括提供物流基础支持的交通运输业、房地产行业、提供燃油动力的石油行业以及电子信息产业企业等。下游行业范围较广,包括有货物流通需求的诸多行业。就公司而言,主要面向电子信息产业物流,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市场需求以及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行业的景气程度等直接影响电子信息产品物流的市场需求。

公告指出,通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属于正常水平。另外,从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看,新宁物流销售回款在仓储物流行业中也属正常水平。

通过与公司上年同期数据对比,2021年、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和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基本相近,与2022年前三季度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也处正常水平。

公告称,公司应收账款数额与销售收入及销售回款是匹配的,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此外,关注函要求补充说公司2022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前十名客户的名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履行期限、客户履约能力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是否出现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并自查上述客户与你公司、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回复公示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经审计的应收账款余额的前十名客户情况。

公告称,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以及函询公司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及2022年时任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上述应收账款余额前十名客户中,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40%的参股公司,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32%的参股公司安徽皖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周博曾担任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安徽皖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上述两名客户属于公司的关联方。上述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此外,新宁物流主要股东宿迁京东振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本企业或本企业之关联方曾经或目前持续与上述部分交易对方存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正常业务往来,但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公告称,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前十名客户中的其他客户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告还对其它问题进行了答复。值得关注的是,新宁物流日前再收深交所关注函。新宁物流先前公告称,拟将持有的参股公司安徽皖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给大河控股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预计可增加投资收益2423万元。

关注函要求详细说明本次交易的背景,交易双方接洽、磋商的过程,大河控股受让标的股权的主要商业考量。并自查公司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协议条款,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皖新供应链13%股权的转让交易金额为4953万元。关注函要求新宁物流结合本次收益法评估的重要假设及合理理由、主要参数的选择及确定依据,具体测算过程,详细说明本次资产定价的公允性和合理性。

关注函还要求补充说明公司和大河控股本次交易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效力瑕疵,以及截止目前交易的进展情况。结合回复,说明公司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是否存在刻意规避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从而避免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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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柏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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