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快递盲盒”沦为“侵权盲盒”
警惕“快递盲盒”沦为“侵权盲盒”

杨玉龙

目前对于贩卖快递盲盒的行为在监管层面还有些滞后。相关部门有必要积极行动,加强对快递企业行为的约束,杜绝违规之举的出现。

近来,在一些电商平台,由多个未拆封快递件组成的快递盲盒受到一些消费者追捧。一些买家向记者表示,快递盲盒普遍售价不高,在商家“商品物超所值”的宣传刺激下,才选择了尝试。本该由买家签收的快递件为何会成为盲盒被上架?销售所谓的快递盲盒是否合法?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据7月26日《工人日报》)

“快递盲盒”出自哪儿?一些店铺在首页声明了自己的货源方向,例如主要来自直播下架的商品尾货、仓库商品以及积压的无主快递。有的卖家表示,“它们就是买家退货、卖家也没有收回的快递积压件。”当然,也并不排除,有些快递盲盒是一种商业噱头,快递上的收件人信息、电话都是假的,销售者只是借用盲盒概念。

“快递盲盒”虽在市场中并不稀缺,但是也应警惕其沦为“侵权盲盒”。《快递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此外,对于无主快递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也有相关规定。即便是,有些快递盲盒是一种商业噱头,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同样值得警惕的是,“游击式”开店让消费者维权难。此前就有媒体报道,有的商家一般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赚几天快钱,差评多了就直接把店关掉重新再开一家。也就意味着让消费者拆开后发现是“三无产品”时,无法进行退换和索赔。所以,消费者对此更需要多加小心,谨防被不靠谱的快递盲盒忽悠,甚至是权益受损。

针对快递盲盒需要市场监管部门行动起来。应看到,目前对于贩卖快递盲盒的行为在监管层面还有些滞后。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据此,相关部门有必要积极行动,就可以加强对快递企业行为的约束,杜绝违规之举的出现。

同时,相关经营主体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以快递企业为例,一方面当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人员管理,避免违法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也须切实对消费者负责,尽量减少快递件丢失现象。即便是电商平台商家,也应该少些噱头营销,不能借用盲盒概念忽悠蒙蔽消费者。终归来讲,做生意还需以诚信为基。

此外,消费者面对快递盲盒还应理智消费。发现贩卖快递的行为,切莫贪婪,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及时报警。更须避免其成瘾性,如,“只为了可以拆快递的快乐”而忽视了理智消费,显然是不值得称道的。同时,当发现自身权益被侵害时,也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这既可以有效止损,也可以倒逼市场的规范。

来源: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