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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在一些电商平台,由多个未拆封快递件组成的快递盲盒受到一些消费者追捧。一些买家表示,盲盒里的每个包裹都带有快递原件的包装,来自不同快递公司,且每个包裹上都印有原收件人的完整信息。律师指出,他人快递包裹被当作盲盒出售,泄漏了个人隐私,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工人日报》7月26日)。
如报道所示,一些号称因买家退货、无人认领等原因的快递,被冠以盲盒的名号,在电商、短视频平台上售卖,10个快递9.9元,1公斤快递24元……此类“快递盲盒”的价格普遍不高,在“捡漏”心理的驱使下,不少消费者纷纷购买。
正所谓,“从南京到北京,买家没有卖家精”。“快递盲盒”拆出来的大多是一些价值不高的小物件,甚至不乏过期或不合格商品。有业内人士一语中的:消费者抱着赌博心理购买的快递盲盒,变成了商家清库存的手段和噱头。有的商家专门贴上虚假的收件人信息,假借“快递盲盒”的概念卖货。不过,商家小算盘打的哗哗响,殊不知已触犯法律。
《快递暂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违反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使是确实无人领取的无主快递,也不能随意处置。国家邮政局《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对此有专门规定: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在保管期限内,邮政企业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抽拿、隐匿;不得私自开拆处理和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省级邮政企业确认超过保管期限又无人认领的,由省级邮政企业在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销毁。
在“快递盲盒”出现之前,无主快递被随意处置的现象就时有发生。基于快递盲盒中商品品类的不确定性,快递包裹被随意出售,容易引发消费纠纷。与有形的商品价值相比,连同快递盲盒一起出售的收件人个人信息,是当事人的隐私,属无形资产。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应依法叫停“快递盲盒”,对于“法盲”企业予以处罚,通过以案普法提高广大快递企业的法律意识。
◎张涛 公务员
本文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