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部门:电商不得阻碍买卖方自由选择快递公司)

昨天,商务部官网发布《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当事人自由选择快递服务。利用用户大数据进行增值应用的,应当经过用户同意,并不得将具有个人隐私特征的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

互联互通有序共享

国家邮政局和商务部共同发布的文件显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互通和有序共享,是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协同发展的重要条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规则,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数据管理和自身治理能力的全面升级,按照《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该指导意见。要保障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正常传输、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管控、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管理、建立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中断通知报告制度、提高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安全防护水平。

其中,在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寄递数据方面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约定采用快递方式交付商品的,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约定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将必要的寄递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内件等数据)提供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当事人自由选择快递服务。鼓励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快递信息服务的平台企业履行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等的数据互联共享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经营者获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快件数据。

采集共享用户信息

不得用于“寄递”以外用途

在依法采集共享用户数据方面,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使用快递服务的用户,应当严格遵守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相关规定,按照规范要求如实填写必要的用户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集、共享用户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用于与其提供寄递服务无关的用途。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存储用户数据。

开展数据挖掘时,应当采用加密、脱敏等方式保护用户数据安全。利用用户大数据进行增值应用的,应当经过用户同意,并不得将具有个人隐私特征的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数据跨境流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建数据中断风险评估制

实现自动检查全程监控

《意见》还指出,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数据中断风险评估制度,实现数据互联自动检查、全程监控。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恶意中断数据传输。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因约定期满等正当理由中断数据传输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通知后,双方应当就数据传输进行充分协商,对后续事项做出妥善安排。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且可能对用户和消费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事先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用户、平台内经营者等主体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