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柜存放新规实施已一个月。在消费者期待快递服务能更上一层楼时,快递柜诱导“打赏”一事日前则引发热议。记者近日在多个小区探访发现,快递柜的服务并未因新规实施有所提升,其存在的并不只是诱导“打赏”这一问题,强制付费、快递员不告而放、开柜即认定签收、通知信息手段单一等问题,备受消费者诟病。(11月6日《武汉晚报》)
《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如果快递员想放在代收点或快递柜,那么首先要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如果收件人不同意,则必须送件上门。可见,送件上门,是快递企业的一种法定义务。如此语境下,快递员过度依赖快递柜,继而诱导“打赏”,甚至强制付费、不告而放、开柜即认定签收等,均是一种违规行为。
客观地讲,有的快递员不愿送件上门,也有难言之隐。一方面,有些小区禁止快递车辆入内,快递员担心快递车或车内的快件被盗;部分快递单上的门牌号不准确,经常遇到收件人不在家的情况,导致送货效率降低、快件积压,等等。另一方面,居民小区快递代收点和智能快递柜越多越多,快递员只需打个电话告知,收件人可随时自取,既方便了客户,又提高了投递效率。当然,这些都不能成为快递员单方放弃送件上门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挟柜要价”的借口。
事实上,国家也鼓励快递“最后一公里”的配送要多样化。比如,《快递暂行条例》明确,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换言之,快递行业鼓励末端服务的多元化,但这种多元化的前提是,无论选择哪种送件方式,都应当征求收件人的意见。这就要求,是否送件上门,快递员与收件人事先应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特别是,监管部门应当好“裁判员”,保证快递送件协商机制能够公平进行,维护好双方利益。
换言之,快递“挟柜要价”,监管不能当“甩手掌柜”。首先,政府或行业相关部门,应尽早拿出意见,明确小区快递站点及快递柜的性质与定位,强化其公益属性,将小区快递站点和快递柜,作为小区为居民提供后勤服务的公共产品,成为小区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小区物业,支持小区快递末端运营模式的创新。可以预料,随着电商作为新零售一种形式的高速发展,小区快递站点及快递柜,会像医疗、水电、通信一样,成为小区的基础设施;将会推动城市打造智慧小区,在提升物流服务的同时,向小区综合服务中心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