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快递公司拒缴“派件费”被禁入校,导致学生冒雨在校外排队取快递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校方表示这是为了维护秩序,专门成立了快递服务中心,要求“最后一公里”的快递派件由学校勤工俭学的学生来负责,快递公司每件快递应给学生4毛到1元“派件费”,而中通快递拒绝缴纳此费用。(2月28日 澎湃新闻网)
这起争议中,实际牵涉到三方利害关系,一是广大学生就近、便捷收取快件的利益诉求,二是高校加强管理、维护校园秩序的需要,三是快递公司的投递成本问题。只有平衡好三方利益关系,才能“定分止争”,平息矛盾。
学生就近、便捷收取快件的利益诉求合情合理,高校应予支持,乃至创造条件为学生们提供充分便利或服务。高校加强校园快递秩序管理,师出有名,但其目的也应该是为了给学生们提供一个更加安全、便利、有序的收件环境,如果效果相反,则应反思、调整相关做法。快递公司不愿增加运营成本,额外承担“派件费”,则无可厚非。
法律上,快递公司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承运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将快件准确及时、安全无误地投递到托运人或买货人指定、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处,在收件信息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快递员应提供“送货上门”“送货上楼”的“点对点”服务,并由约定人、指定人签收货物。
现实中,工作量大、包裹安全问题无法保证,有的小区保安出于安全考虑或管理方便,不让快递员进门等,往往导致快递“最后一公里”服务“差口气”。一般情况下,快递“差口气”是自身原因造成,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民事违约责任。但如果高校拒绝快递入内送件,则属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无法实现快递“点对点”服务,快递公司对此没有过错。而学校也应遵循合同自愿、平等原则,不能单方要求快递公司与其签订收取“派件费”的合作协议。同时,学校成立快递综合服务中心,并收取“派件费”,虽然收入归勤工俭学充当“快递员”的学生,但也涉嫌非法经营、违规收费的问题,应三思而行。
更重要的,如果快递员未与合同收货人商量,擅自把货物“寄存”,任由学校门卫、其他学生等非客户指定的“他人”签收、派送,并由其额外支出“派件费”,暗藏许多风险隐患,极易发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一旦造成货物丢失毁损,将导致违约、侵权,则快递公司与收取“派件费”的学校或快递综合服务中心、签收人、实际送货人都难逃赔偿责任。
理顺法律利害关系,提升权利义务认知,对各方当事人都有好处,有助于学校提升校园管理质量,有助于学校与快递公司共同为师生提供便利优质的快递服务,而不是互相扯皮、推诿责任。具体而言,学校应该是快递进高校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负起“主体责任”,在充分征求、听取师生意见,并与快递公司友好协商、厘清责任的基础上,成立快递服务中心,进校快递可统一由中心代收保管,向师生提供免费便捷取件服务,确保不再发生“学生冒雨在校外排队取快递”的不和谐场景,也不再“设卡收费”,强行要求快递公司承担“派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