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快递行业的发展,近年来,一些涉毒案件利用快递实施犯罪。因快递员很少验货,犯罪分子利用快递代收点、无人收递快递设备等进行毒品运输买卖。

于某在邮寄快递时,将毒品和其他物品一同包装,利用这一漏洞蒙混过关,多次利用快递运输销售毒品。在另一起快递运毒案中,犯罪嫌疑人苗某交代,其曾利用药盒和饭盒包装毒品,逃脱快递员的检查,利用“闪送”向买家邮寄毒品。在此种情形下,快递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下面我们以期来看一下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通过其共同的犯罪故意而有机联系,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各个共犯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大小依照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来解决。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一是组织犯,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集团中或者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称为首要分子,是主犯。二是实行犯,即在犯罪集团中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虽非组织、领导者或策划、指挥者,但在实行犯罪活动中起着主要的作用。需要明确的是,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一是次要的实行犯,即直接实施犯罪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二是帮助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如窥测犯罪场所、准备犯罪工具、指点犯罪方法等。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具备两个特征:一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其没有犯罪意图,是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或者为了避免对本人的不利,不得已参加犯罪。二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处于从属的地位。因为胁从犯在犯罪时并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实践中,有胁从犯后来变为自愿或积极从事犯罪活动,则不能再以胁从犯论处,而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实际作用处罚。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意图的犯罪分子。具备两个特征:一是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用劝说、怂恿、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以达到本人的犯罪目的。二是没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言词不慎,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定为教唆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快递运毒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可能触及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行。在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采取隐秘方式逃避快递员的验视,快递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运送含有毒品的快递,根据法律规定,快递员不构成共犯。

但如果在快递收取和送达的过程中,快递员明知其运送的物品为毒品,仍然进行运送,则与犯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而利用快递运毒,也反映出当前我国快递行业的终端操作和管理尚需进一步完善。第一,快递公司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快递实名制的要求,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力求做到人证一致,人件统一。第二,在收取顾客需要邮寄的物品时,快递员应当对物品进行认真验视,必要时应当增加安检设备,对存在疑问的物品要求顾客进行说明,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