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和刘某均为电商经营者,二人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装有淫秽视频或小说的 U 盘,并通过寄递渠道发货至买家,被判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第一,用户利用寄递渠道邮寄淫秽物品违反何种法律;第二,快递企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针对第一个问题,用户利用寄递渠道邮寄淫秽物品不仅触犯了刑法,还违反了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用户利用寄递渠道邮寄淫秽物品存在触犯刑法的可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户在快件中夹带禁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其次,用户利用寄递渠道邮寄淫秽物品,违反了邮政法的规定。根据邮政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快件寄递含有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等内容的物品。因此用户利用寄递渠道邮寄淫秽物品的行为显然违反了邮政法的规定。
针对第二个问题,用户利用寄递渠道邮寄淫秽物品,快递企业是否违反法律、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就快递企业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刑法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快递公司本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处还有必要分析快递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如果快递员在知情情况下仍为用户提供收寄等帮助,那么快递员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共犯。如果快递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寄内含淫秽物品的 U 盘,其主观存在过失的可能性,但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要求主观为共同故意,且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快递员既不可能成为刑事犯罪的共犯,也不会构成过失犯罪。
此外,就快递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邮政法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快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反恐法第八十五条也规定,快递企业未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对禁止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寄递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快递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导致装有淫秽视频或小说的 U 盘进入寄递渠道的,快递企业可能会受到罚款或者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但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的淫秽内容存储在U盘之中,而快递企业难以在收寄验视工作中对电子产品的内容进行逐一审查,法律并不强人所难。因此,如果快递企业建立并执行了收寄验视制度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一般不应认为快递企业违反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