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网上购物成为了不少人的购物方式,快递行业也随之发展。但是,由于快递而发生纠纷的案件也随之增多,那么如果代收快递丢失,快递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吗?

网友咨询:

郭先生从外地托运一箱货物到家,快递公司将货物交给小区门卫保安,而收货的保安随后离职,他的货物也不知所踪。郭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可快递公司以与他签订的格式《快递递送合同》中的规定 “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为由拒绝赔偿。快递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潘惠镰律师解答:

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将郭先生的物品在没有得到郭先生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将物品存放于小区保安处,最终导致物品丢失,客观上快递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虽然快递公司与郭先生签订有格式合同中对于快递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收取人,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但因快递公司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最终导致郭先生产生损失,所以,该条款属无效合同,快递公司不得以此条款为依据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潘惠镰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