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低温药品”,快递公司未按约定送达,导致药品损坏,应当由谁来赔付?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令快递公司全额赔偿药品损失费。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李某因服药需要与药品经销商张某通过微信沟通联系,委托其购买某低温保存的药品,价值共计2万余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了2万余元药品款给张某。当天下午5点,张某委托陈某通过“某某快递”将李某购买的药品邮寄给原告。原告至今未收到快递,药品因有温度限制已变质损坏,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快递公司赔偿药品费2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某快递公司辩称其不是快递服务合同的相对人,不是适格的被告。某快递公司的经营地址不在江西省鹰潭市,一直在深圳,原告所述的快递是与江西某速运有限公司发生的业务,合同相对人应当是江西某速运有限公司。被告与江西某速运有限公司是某某速运旗下的两个独立核算法人。被告不是承运人,也不是本案合同的缔约方。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李某的快递单左上方标示有“某某速运”,寄件方为陈某,收件人为本案李某,托寄物信息为药品、西药,业务类型为特快,被告某快递公司当庭自认原告的快递属于特快快递,寄件时间是9月23日下午17时14分,承诺时效送达时间是9月24日晚上10时。快递物流显示9月24日18时57分,快递到达鹰潭白露集散点;9月25日,快递在鹰潭白露集散点完成分拣,准备发往鹰潭白露直派营业部;之后快递无物流信息,直到10月4日7时59分,快递到达余江营业点,10月4日8时22分物流显示受疫情影响,当前区域暂停收派快件服务,待恢复后派送,快递暂存仓库,待派送处理。10月4日9时06分显示快递配送不成功(因收方客户拒收快件),待进一步处理。
法院认为某快递公司未按承诺的时间将快递物品送至李某手中,构成违约,且明知是需低温保存的药品而未妥善保存,导致药品损坏,依法判令其赔偿李某药品损害赔偿费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户既可以选择向快递运单所属企业主张权利,亦可以选择向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主张权利。从涉案邮件的外观来看,邮单左上方明显标有“某某速运”字样,该邮单为国内邮件统一使用的快递运单样式,故无论某快递公司与江西某速运公司之间内部如何分工和管理,原告可以选择向任一快递公司主张权利,故被告某快递公司在本案提出的其主体不适格之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快递公司承诺时效送达时间是9月24日晚上10时。但是在2022年9月24日18时57分快递已经到达鹰潭白露集散点的情况下,未及时在约定的10时送达至原告处,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药品损失款25,025元,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鹰潭之前就处于疫情静默管理期间,导致快递工作人员无法正常上班,无法完成分拣工作,属于被告内部自身原因,并不属于不可抗力,被告也自认9月25日凌晨静默管理,9月24日10时未送达并不是因为静默管理,故对被告辩称系因疫情导致未送达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失费10,0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遭受相应程度的损害,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供稿 金 沙
编辑 潘诚峰
校对 李 辉
核发 彭田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