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致电湖州党报热线:女儿大学毕业留在杭州工作。我平日里会给她寄一些东西。前些天,我在逛街时看到几件适合她穿的衣服,便买了下来给她寄过去。但快递寄出后,女儿一直没收到。经过查询,快递公司说丢件了,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吗?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电话采访了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益华。石律师表示,首先快递公司在向王女士揽件后,就与王女士之间即成立运输合同,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完好无损地交付至收件人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根据王女士的情况来看,快递公司在揽件后,如果是因为他们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王女士托运的货物毁损,快递公司应为他们承运不当造成王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