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政府或行业相关部门,应尽早拿出意见,明确小区快递站点的性质与定位,强化其公益属性,将小区快递站点作为小区为居民提供后勤服务的公共产品。

敦豪快递

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快递员是否可以拒绝送货上门”等问题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贯铄企业CEO、快递专家赵小敏此前接受中国新闻网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快递员想放在代收点或快递柜,那么首先要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如果收件人不同意,则必须送货上门(5月1日中国新闻网)。

不可否认,快递企业拒绝送货上门是一种违规行为。《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如果快递员想放在代收点或快递柜,那么首先要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如果收件人不同意,则必须送货上门。可见,送货上门既是快递服务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快递企业的一种法定义务。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有的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也有难言之隐。一方面,有些小区禁止快递车辆入内,快递员担心快递车或车内的快件被盗;部分快递单上的门牌号不准确,经常遇到收件人不在家的情况,导致送货效率降低、快件积压等等。另一方面,居民小区快递代收点和智能快递柜越多越多,快递员只需打个电话告知,收件人可随时自取,既方便了客户,又提高了投递效率。当然,这些都不能成为快递企业拒绝送货上门的理由。

可见,立法规定快递送货上门,还需协商机制补位。事实上,国家也鼓励“最后一公里”的配送要多样化。比如,《快递暂行条例》明确,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换言之,快递行业鼓励末端服务的多元化,但这种多元化的前提是,无论选择哪种送货方式,都应当征求收件人的意见。这就要求,是否送货上门,快递员与收件人事先应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

更重要的是,立法规定快递送货上门,倒逼末端服务精细化。首先,政府或行业相关部门,应尽早拿出意见,明确小区快递站点的性质与定位,强化其公益属性,将小区快递站点作为小区为居民提供后勤服务的公共产品,成为小区基础设施的一部分。

其次,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小区物业或业委会,支持小区快递末端运营模式的创新。可以预料,随着新零售形式的电商高速发展,小区快递站点,会像医疗、水电、通信一样,成为小区的基础设施,这将会推动城市打造智慧小区,在提升物流服务的同时,向小区综合服务中心迈进。(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