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网·东方快评】

7月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快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其中明确,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签订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同时,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7月7日中工网)

截止2021年,我国日均快递业务量突破3亿件,快递员群体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已经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快递员群体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收入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因与传统劳动用工模式不同,而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其中,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权益最重要的“护身符”。在转包、分包、承包、委托等多种经营模式并存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复杂,快递行业成为劳动合同缺失的“重灾区”。

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均属于平台用工,也是零工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形式。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劳动合同法颁布之时,还未存在或只零星存在平台用工。现行劳动合同法中所涉及的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都不能适用于平台用工劳动者。平台企业如果没有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仅薪酬待遇、健康安全等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出现纠纷时与平台对簿公堂,因“不完全劳动关系”也难以维权。

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相关方面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包括明确新业态劳动者法律地位,探索劳动基准等方面的权益保障问题。《条例(草案)》正是对国家层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种回应,明确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快递员签劳动合同”入法,不仅有利于“快递小哥”的权益保障,也为其他新业态提供了标本和示范。

前述多部委文件中提出,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不同,明确“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条例(草案)》则给出了明确界定,快递行业属于前述文件中“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于是有了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不存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同时明确,快递企业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总之,广州“快递员签劳动合同”入法,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如何规范平台用工,推进新业态健康发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需要法律及时跟进,予以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