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怕被认定为互殴!”7月29日,湖南益阳。41岁男子谢某酒后来到一快递店内,不是要寄快递,而是声称要买一槟榔,老板把槟榔交给谢某后,谢某付款就离开了。

可不曾想,不一会谢某再次回到快递店内,就声称自己刚才钱给多了,本应是给5元,但他给了50元。

其实如果谢某说的是否属实,支付记录或监控就可以证明。但谢某根本就听不进去。非要老板把钱退给他。

被老板拒绝后,谢某就出手打人,将老板的鼻梁殴打至骨折。视频显示,整个过程中,老板都不敢还手,一直都保持非常克制。报警后,谢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1、据老板本人称,他当时不敢还手的原因是,怕被认定为互殴,然后再被处罚。他说自己不能冒险,因为还有两个孩子以及一个正在怀孕的妻子,需要他照顾。

其实从老板这一段话来看,他是非常有责任心的丈夫、父亲。但是,根据现场视频监控来判断,其当时实际上就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出手制止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只要不超出明显不必要的限度,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意思就是说,由于谢某正在持续对老板实施不法侵害,因此老板是可以出手防卫的。而且该《意见》明确表态,正当防卫造成谢某身体损伤的,不负刑事责任。《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不负民事责任。换而言之,此时老板予以还击,只是正当防卫,不是互殴,当然不会被处罚。

2、谢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监控已经证实,谢某不停殴打老板,并造成老板鼻梁骨折的后果,即谢某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殴打他人的。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将视老板身体受到的损伤来确定。即如轻伤以上的,以故意伤害罪刑事处罚;轻微伤以下的,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的,治安处罚。

但是,如果谢某是属于目无法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无事生非、逞强斗恶,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且情节恶劣的,构成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目前警方通报称,已将谢某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也就是说,警方已经认定谢某的行为就是随意殴打他人的,即其侵害更多的是社会公共秩序。

3、强调一点,不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处罚谢某,其殴打老板造成老板身体受到损伤,这是事实,不容其抵赖。从民法角度来说,这是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谢某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的,行为人必须承担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等一切为治疗而支出的费用。

有网友表示,谢某酒醒后肯定会后悔莫及!其实从法律上来说,酒后从来都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也不可能从轻处罚,因此奉劝大家喝酒莫贪酒,以免造成发生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