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价值5000元的玉镯,退货寄件时未保价,后被快递公司寄丢。4月29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通报该案终审结果,法院认为,“消费者预估快递公司一定会遗失快件而进行索赔”不合常理,因此判决快递公司赔付消费者玉镯,全额赔偿消费者5000元。该案已生效。(4月29日《新京报》)
当非保价货物丢失或损毁时,快递公司往往会以其未保价为由,仅给予运费数倍的赔偿。一些用户也觉得未保价是自己过错在先,无奈接受快递公司的处理方式。事实上,未保价并不意味着不能照价赔偿,这起“未保价寄丢判全赔”案例就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快递公司习惯于把运费作为赔偿参考指标,主要是参照《邮政法》中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邮政法》明确说明,本法中的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这显然不包括社会上的快递公司。
对于邮政企业和快递公司的损失赔偿之分,《邮政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讲的很清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公司寄丢物品,应依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本案中,消费者提交的淘宝网购物订单、与商家协商过程、退货申请、快递公司物流信息及与物流公司的赔偿协商过程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认定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的物品为价值5000元的玉镯。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快递公司全额赔偿。
其次,快递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也是其被判赔付的重要因素。该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规定,“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的,在运费五倍以内赔偿直接损失。”这一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然而,快递员没有提醒消费者贵重物品可以保价,也未告知相关保价规则。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于是,法院认定未保价快递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不生效。
近年来,类似这样的判例越来越多,以案普法的意义值得期待。一方面,快递公司不能在适用法律上打马虎眼,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想方设法减轻自身责任,而必须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开封验视、明示告知、违约赔偿等义务。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强化维权意识,注重保存证据,在权益受损时积极通过法律讨回公道。(来源:东方网 作者: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