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同法/文 杨希/漫画)有的快递员为了提高配送效率,未经收件人允许就将快递存放在门口或驿站,甚至直接点了“签收”。遭遇这种情形,“被签收”的快递发生损坏,赔偿责任谁来承担呢?近日,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家诉快递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情

“被签收”的快递损坏,消费者告上法庭

  此前,王先生从网上购买了黄金首饰,卖家委托S快递公司发货,并备注“当面验货,确定本人签收”。今年1月11日,S快递公司快递员在没有与王先生联系的情况下,将快递放置在收货地址门口,并在快递底单上签字确认签收。

  王先生说,该快递物品系足金首饰,购买价为505元,发现时已被浸湿,拆开后发现红绳焊点发黑。随即与卖家联系维权,但卖家称快递显示已签收,无法判定责任,不予处理。王先生要求快递公司出具《快递红单证明》,但是快递公司拒绝出具。

  于是,王先生将S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快递货品购买金额505元及精神损失费3500元。

  被告S快递公司辩称:一是物品的签收是应原告收件地址一楼门口两张A4纸打印告示“远程监控、请勿进入、请勿敲门”“快递、外送请放地板”的要求放在其门口的地板上,不是我方不按规定送货物上门;因公司派送完整流程需要,公司员工在签收底单补签“王”。二是原告提供的损坏证明是“首饰红绳焊点发黑,无法使用”,其买卖合同关系出现的矛盾是原告自己不按时与卖方沟通造成,与我方无任何关联性。

判决

未当面签收有过错,快递公司应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快递员于今年1月11日派送案涉快递时,未采取电话等方式通知收件人、未经收件人同意,即将快递流程信息显示为“已签收”并代签签收底单,显然与实际投递情况不符。另,原告设置在鞋柜及墙面的告示牌内容,明确指示“快递、外送请放地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快递员误解。虽原告实际收到快递,但被告未通知收件人、未给予收件人当面验收,未全面履行完整派送流程,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

  原告主张财产权益损害主要体现在红绳焊点发黑,但其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投递行为与该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行为造成其精神痛苦,结合查明事实可知,原告向有关部门投诉被告快递失误,相关部门亦作出处理,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已承认工作失误,并协商采取一定补偿措施。基于此,在原告未举证被告存在重大过失情形,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由于被告前述工作失误,导致原告无法当面验视货物,未能全面保障收件人利益。因此,法院一审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1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遭遇虚假签收该如何维权?

  法官说,当前快递收发方式越发多样,快递企业通过代收方式送达快递的,或将快递放置于指定地点的,应提前征得收件人同意,未征得收件人同意,不可代收件人签收。特别在快递高峰期,快递公司应当主动规范公司员工的投递行为。

  收件人对于代收的快递也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放置快递、外卖的指示标识应清楚明晰,一旦发现虚假签收情况,应当及时与快递员取得联系,做好证据固定,并及时向快递公司进行反映投诉。另外,快递验收也要做到全程留痕,当面打开查验无损后再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