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快递业务量达312.8亿件,业务量占全球40%。在我国快递行业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围绕快递丢件、损坏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针对该类纠纷,需要当事人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寄件未实名 维权有风险
张先生是经营电脑配件的淘宝店店主。2016年3月,张先生联系某快递公司上门取件,对淘宝店订单进行发货。在填写快递寄件单据时,张先生在寄件人处填写了昵称“剑客”,寄件地址处未填写,在收件人处按照淘宝订单买家所留地址如实填写,张先生为此支付了快递费10元。但此后邮寄的货物在送达过程中丢失,未能送达指定地点。
张先生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某快递公司辩称:张先生不能证实其为快递单上的寄件人“剑客”,否认双方存在邮寄服务合同关系,主张张先生原告主体不适格,拒绝赔偿。张先生未考虑到快递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只能尽力搜集相应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快递单原件、淘宝订单详情,并打印了自己的银行流水以便证实支付快递费用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持有快递单原件,并在快递发出当日向被告快递公司支付了快递费用,并综合邮寄物品、收件人情况与淘宝订单相符合的因素,认定了张先生与快递公司存在邮寄服务合同关系。
法官提醒:本案中,张先生以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应证明其与该快递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现寄件人处并未填写张先生的真实姓名,其应举证证实其为合同的寄件人。在这里建议寄件方如实填写寄件人信息、保留好寄件单据原件及支付凭证,避免维权时的举证不能。
明确赔偿义务人 降低诉讼成本
吴先生是书画爱好者,收藏他人书画作品的同时,自己也参与创作,并在网站上出售自己的作品。今年2月,吴先生将自己的两幅书画作品出售给另一书画爱好者,并联系某快递公司营运点进行邮寄。但此后吴先生邮寄的书画作品丢失,吴先生决定起诉,通过法院解决赔偿事宜。吴先生查看快递单左上角显示有“XX快递”,于是将XX快递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XX快递有限公司向法院邮寄了答辩状,表示其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该公司只是提供了“XX快递”的品牌使用权利,吴先生的投递地点在北京,应起诉合同相对方北京XX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后北京XX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在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也到庭说明了相应情况。吴先生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撤回了本案起诉,准备另案起诉北京XX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解决赔偿事宜。
法官提醒:目前,快递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自营、加盟、合作等方式。大多数寄件方在对快递企业经营模式不了解的情况下,在以邮件服务合同为案由起诉时,一般会出现几类错误的起诉方式:1.直接起诉品牌快递公司,而非实际收件公司;2.将快递物流查询到的全部公司均作为案件被告主张权利;3.将寄件方所在区域的全部含有品牌快递公司字样的公司均作为案件被告。在上述情况下,均会出现起诉主体错误导致浪费诉讼时间、精力和成本。建议寄件方可结合快递企业官方网站显示的区域合作公司、营运网店悬挂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准确确定赔偿义务人,避免因起诉错误产生不必要的诉累。
阅读合同条款 明确索赔依据
2015年8月,甲公司将客户订购的货物通过长年合作的某快递公司进行送达,并支付快递费用20元。后客户未收到货物,甲公司通过与快递公司的客服人员联系得知,该快件无法找到,已经丢失。甲公司认为其付费由快递公司提供邮寄服务,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货物,现货物丢失,快递公司应予以赔偿,故起诉要求某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5720元。某快递公司辩称:按照快递单记载的合同条款,双方已经约定,未选择保价的快递,只能赔偿快递费用的7倍,但是鉴于双方长年的合作关系,同意赔偿甲公司5000元。
审理中,甲公司主张快递单中的合同条款均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甲公司提交的快递单背面的赔偿标准处载明: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损失的实际价值。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如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双方对赔偿标准另有协议的,以该协议为准。该部分字体使用加黑字体予以标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在邮寄单背面明确载明了相关条款,该条款虽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但其中赔偿标准等关键内容均用黑色字体与其他内容明显区别开来,属于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上述格式条款本身也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的情形,因此,对于上述邮寄单背面载明的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快递公司现同意承担超过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不持异议,最终判决某快递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5000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快递单背面的相关条款虽是格式条款,但快递公司已通过加粗字体的方式提示甲公司进行注意。甲公司与快递公司属长期合作关系,其应对快递单上的条款明知。甲公司在此情况下未选择对快递进行保价,降低自己发货成本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风险。在这里建议寄件方,如邮寄价值较高的物品时,应进行保价,避免出现纠纷发生时,赔偿金额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