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总则

二、发展要素保障

三、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

四、经营和服务规范

五、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下称《条例》)作为全国首部快递业地方性法规,由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内容包含总则、发展要素保障、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经营和服务规范、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本文将对《条例》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并为快递经营企业提出针对性的合规建议,以期有所助益。

一、总则

1、制定目的。其一,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行为;其二,保护消费者、快递从业人员和快递经营企业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其三,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第1条】

2、适用范围。《条例》仅适用于浙江省内,但作为全国首部快递业地方性法规,对其他地区具有一定的借鉴参考意义。调整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促进快递业发展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第2条】

3、对快递经营活动进行了定义。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并特别指出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条例。【第2条】

4、强调邮管局派出机构的管理主体身份。邮政管理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4条】

二、发展要素保障

1、推进快递末端配套建设

(1)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定义。指智能快递柜、快递驿站、村邮站、便民服务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站点。【第9条】

(2)社区、住宅小区、村庄等区域末端配套建设。① 要求邮政管理机构会同政府,推进快递末端配套建设;② 鼓励快递企业设置智能快递柜,并要求社区组织、业委会、村委会予以支持;③ 新建住宅小区或者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同步建设智能快递柜或者预留建设智能快递柜的场地;④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快递企业建设公益性智能快递柜。【第9、10条】

(3)商业区、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区域末端配套建设。鼓励推进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9条】

2、加强快递电动三轮车的规范管理

(1)要求应申请登记。快递经营企业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查验合格的,核发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专用号牌和行驶证。【第12条】

(2)要求符合生产标准。生产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企业,应当事先制定企业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企业标准应当明确承诺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第12条】

(3)要求驾驶技能的培训考核。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在快件收派人员上岗前,参照驾驶三轮摩托车相关要求,对其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培训、考核,保证快件收派人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识,并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第14条】

(4)要求专车专用。不得利用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从事与快递经营活动无关的活动。【第14条】

(5)要求使用实时定位监控装置。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指定位置悬挂专用号牌,其实时定位监控装置与信息管理系统关联后,方可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非机动车对其实施管理。【第13、15条】

(6)可被限行。交通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在交通高峰时段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采取限行措施。【第16条】

(7)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加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适当加重快递企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第17条】

合规建议:

快递经营企业须购买符合相关标准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依法申请登记,取得专用号牌和行驶证并按照实时定位监控装置,对收派人员进行驾驶技能的培训考核。

三、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

1、数字快递【第21-23条】

(1)支持数字化快递作业。支持企业应用数字化技术推动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作业链和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的标准化、网络化、智能化。支持企业按照规定探索无人机、无人车等运载工具在快递作业场景的应用。【第21条】

(2)支持共建共享服务平台。支持鼓励快递企业建设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平台,支持平台经营者共建共享、融合创新。【第22条】

(3)支持推进数字化应用和监管系统建设。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快递业数字化应用和监管系统建设,开展数字快递监测、统计、分析,发布快递业发展指数。【第23条】

2、绿色快递

(1)鼓励循环、重复利用包装产品。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使用可循环利用或者可重复利用的包装箱、中转袋等包装产品。【第24条】

(2)要求减少二次包装,防止过度包装。鼓励快递经营企业推进包装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模组化,提高包装产品与寄递物品的匹配度。【第24条】

(3)支持使用绿色包装产品。支持快递经营企业以及上下游关联企业使用已取得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材料、包装产品。【第24条】

(4)鼓励使用节能设施设备。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应用节水、节能等新技术设备,降低资源消耗。【第25条】

(5)鼓励引导寄件人循环、重复利用包装产品。鼓励快递企业建立绿色行动激励机制,通过积分奖励、寄件优惠等方式,引导寄件人重复使用快件包装箱、包装袋。【第26条】

四、经营和服务规范

1、快递企业经营规范

(1)不得跨区揽收。快递经营企业对于非派送区的快件,不得揽收。【第31条】

(2)不得低价竞争。快递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第36条】

(3)保障寄递安全。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寄递安全。【第34条】

(4)要求保障信息安全。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安全。快递经营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寄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运单中的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处理。【第35条】

2、快递从业人员服务规范

(1)上门服务穿着规范:快件收派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要求穿着标记快递服务品牌标识的统一工装并佩戴工号牌。【第29条】

(2)快件处理操作规范:快递从业人员不得隐匿、毁弃、暴力分拣快件,不得私自开拆快件,不得故意延误快件投递。【第29条】

(3)智能快递柜收费规范:收件人要求或者同意投递到智能快递柜的,可以按照约定向收件人收取费用。但是,投递到公益性智能快递柜或者智能快递柜的场地提供方未收取场地使用费的,不得向收件人收取费用。【第32条】

(4)无法投递快件处理规范:对于收件人不在约定的收件地址,快件收派人员通过电话方式无法联系收件人的情形,要求应向收件人发送间隔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的两次派件信息,并且自第二次发送派件信息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得到回复的,快递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寄件人的要求对快件予以处理。快件收派人员不得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确应收件人或者寄件人要求,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地方后遗失或者损毁的,快件收派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第33条】

(5)上门投递操作规范:① 快递运单上已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不得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② 快递运单上未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应当在投递前征求收件人意见;未征求收件人意见直接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收件人有权要求其重新上门投递;③ 对于不能上门投递或者上门投递需要另行加收费用的,应当在揽收时事先告知寄件人或者与寄件人达成加收费用协议。④ 收件人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上门投递,并且快件收派人员和收件人无法达成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约定的,快递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寄件人的要求对快件予以处理。⑤ 未按快递运单上注明要求上门投递,或者未按收件人电话或者信息回复要求上门投递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31、33、47条】

3、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和服务规范

(1)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的页面标明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第30条】

(2)保障消费者自由选择权。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收件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快递服务选择。【第30条】

4、消费者不满快递服务的救济措施

(1)向快递经营企业投诉。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经营企业投诉,快递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快递经营企业违反规定,未在七日时限内处理投诉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37、48条】

(2)向邮政管理机构申诉。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或者对快递经营企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机构申诉;申诉应当自快件交寄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答复;经批准,可延长十五日。【第37条】

5、快件遗失损毁责任承担。

消费者交寄的快件因快递经营企业责任遗失或者损毁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赔偿。【第38条】

合规建议:

1)快递经营企业须注意不得对非派送区的快件进行揽收,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

2)快递从业人员处理快件、提供服务时应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

3)快件收派人员将快递投递到智能快递柜、快递驿站等须经收件人同意。

4)投递到公益性智能快递柜或者智能快递柜的场地提供方未收取场地使用费的,注意不得向收件人收取费用。

5)已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快件收派人员须上门投递;未注明的须征求收件人意见,否则须应收件人的要求重新上门投递。

6)因上门投递等因素上调快递费或额外收费的,快递经营企业必须在揽收时提前告知寄件人。

7)对于无法投递的快件,快件收派人员应先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要求向收件人发送派件信息,仍无法送达的,才能另行处理。

8)对于用户的投诉,快递经营企业应在7日内积极处理,否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应注意完善快件收派人员的投诉澄清免责机制,避免恶意投诉。

五、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1、要求快递企业依法签署劳动合同并交纳保险。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参保,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快递经营企业在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员的,应当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为临时聘用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第40条】

2、快件收派人员有权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快递经营企业可以采取基本工资加计件提成等方式,保障快件收派人员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电梯设施配套少、上门投递频次多等投递困难、投递效率低的区域,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提高快件收派人员的平均派费。【第31、41条】

3、要求制定单件最低派送费指引标准。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快件收派人员正常劳动时间内平均派送数量、劳动强度等因素,制定快件收派人员的单件最低派送费指引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邮政管理机构对不执行单件最低派送费指引标准的快递经营企业,可以采取提醒、约谈等措施。【第42条】

4、要求提供配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创造条件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和车辆充电等配套服务。【第43条】

合规建议:

1)建议快递经营企业依法与全职员工、兼职员工签署相应的的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

2)建议快递经营企业关注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快件收派人员单件最低派送费指引标准,尽量不低于该标准。

作者简介

朱佳颖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