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由此可知,在承诺因为其他原因没有能够及时到达的情况下,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过期不接受承诺。否则,承诺就是有效的。该条中规定的“其他原因”是指受要约人预料之外的原因,也即受要约人对该事由的发生无主观上的过错。根据您的情况,您所作出的承诺之所以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即北京的电器公司,是因为快递公司的延误造成的,您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如果北京的电器公司没有及时通知您该承诺无效,那么,您作出的承诺即便延迟到达,也是有效的。相应的承诺有效,同时合同也是成立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