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津冀强降雨引发洪涝灾害,“快递被暴雨冲走”的消息引发热议。有媒体致电“三通一达”、顺丰和中国邮政,几家企业回应不一:有的表示“特快最高赔偿不超所付资费6倍”;有的表示“未保价结合运费比例赔付”;有的表示“有赔偿制度,具体看损坏情况”;有的表示,“保价物品保丢不保损”,等等。

一场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映照出人的脆弱与无助。一般而言,强降雨引发洪涝灾害,以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属性,应归于不可抗力的范围,而对于不可抗力,法律留出了“网开一面”的宽容。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邮政法》中,也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给据快递损失,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暴雨的确达到和地震、战争相当的“不可抗力”的程度,导致快递企业无法履职,企业当然可以依法免责。

当然,也不是说,只要逢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统统可以算作“不可抗力”,一律竖起免责的“挡箭牌”,如此并不现实。面对洪涝灾害,快递企业“能为而不为”,或者“能为而乱为”,对快件的损毁存在一定过错的话,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邮政客服表示 “如果是由于我们物流公司的原因,造成邮件受损会给您赔偿”,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面对不可抗力,立法还作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设计。根据《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快件被分为保价和不保价两类,一旦出现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不纳入遇有不可抗力快递企业免责范围之内; “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所谓快件保价,就是要以契约锁定消费者的权益。

再看有关快递企业作出的“保价物品保丢不保损”表态,很明显与法律背道而驰。根据《邮政法》,“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丢件理赔,按照物品实际支付金额进行理赔,自是理所应当;如果因为下雨导致快件损坏,拒绝作出赔偿,何来“保价”之实?作为企业,不能光想着多省“几两碎银”,要对消费者权益真正负责。

老实说,“特快最高赔偿不超所付资费6倍”,也经不起细细打量。虽说,《邮政法》也有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等规定,有关企业对特快赔偿增至所收取资费的6倍,似乎也算是对得起消费者了,可是真实情况是,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往往远高于收取资费,于情于理,都有必要适当提高赔付的标准。

老天无情人有情。面对强大的不可抗力,固然要为企业减责免责,也应给予消费者救助救济。在《快递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配套制度保障到位了,应对不可抗力也就有了更可靠的后盾,为企业和消费者消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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