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了保价服务的快递丢失了

该按保价金额赔偿

还是包裹的实际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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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在网上出售一部价值4600元的手机。12月6日,买家下单购买后,刘某通过某快递下单寄件,同时选择了1000元的保价服务,并支付了保价费,随后由快递公司取货邮寄。12月8日,买家发现快递运输轨迹异常,向刘某申请退货退款,经查询是包裹绑单错误。12月9日,当快递到达买家处时,因已退款,买家拒收,遂将快递原路退回。当刘某收到退回的快递时,发现快递盒内手机已丢失。刘某联系快递公司,得到回复是,快递已为遗失件;而快递入库详情显示包裹在到达买家所在站点的途中,重量明显减轻。

刘某认为,快递公司应按照手机价值4600元进行赔偿;而快递公司表示刘某选择的保价物品价值为1000元,并未对保价条款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刘某认可所寄的物品价值为1000元。协商无果之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快递公司赔偿遗失物品损失46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应按保价限制赔偿还是按手机价值进行赔偿。

虽然保价条款属于快递企业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但如果快递企业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且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排除适用情形时,应当认定保价条款的有效性。然而,涉案快递先是绑单错误,后又出现包裹重量无故减轻的严重问题,被告未能就包裹重量减轻问题作出合理解释,足以推断其在承运、管理涉案快递上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承运人系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失,应排除保价条款中有关限制赔偿的约定。故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按照原告与买家达成的手机交易价格进行赔偿,即46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吴海芬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清水河人民法庭

二级法官

随着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不少贵重物品的交易亦通过快递方式进行交付。快递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往往与消费者约定保价条款,如快件丢失、损坏、短少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该条款系双方达成的合意,在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一般认定有效。如果快递公司在寄送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限额为保价金额的约定免除了快递公司的责任,该条款系免责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快递公司出现道德风险,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法官在此提醒,快递公司应当明确提醒消费者对重要物品进行保价,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同时要完善投递流程,提高对贵重或特殊物品的监管保障,提升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标题:《网购的手机“不翼而飞”,快递保价怎么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