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接到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价值4万多元的无人机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被烧毁,然而,快递公司却只愿赔偿保价3000元。对此案,我省宝泉岭人民法院判决:快递公司照价赔偿。
2022年6月,家住齐齐哈尔市的赵某(化名)从新华农场杨某(化名)处购买一台二手无人机,并委托杨某将无人机快递至齐齐哈尔。杨某将无人机送至新华农场某快递公司进行托运,快递公司现场出具了快递单号,然而货物并未如期送达。赵某联系快递公司后得知,运输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燃,货物已被烧毁。赵某与快递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宝泉岭法院。
对于赔偿金额,快递公司认为,杨某寄送货物时,对货物保价了3000元,应按双方保价条款约定金额,只赔偿3000元。原告赵某则认为,快递公司并未告知对自己价值几万元的无人机,仅仅保价3000元。所以,赵某主张应当按照无人机的实际价格赔偿。
图片由宝泉岭法院提供
就此情况,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主张的按双方保价条款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的抗辩,未有证据证明在接收快递时已对保价条款、赔付规则等履行了提示说明的告知义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赵某无人机损失4.6万元。
就此案,办案法官表示,快递运输企业与寄件人签订快递运单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快递服务人员应将快递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及时、完整告知寄件人,并对保价条款、快递类型等重要条款特别说明。同时,快递企业服务人员应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如实填写快递单,验视托寄物与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并及时记录留存。快递企业应选用适当的方式对运输货物进行封装,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安全送达。
寄件人和收件人在收、寄快递包裹时,可以要求在快递服务人员在场时当面封装或者开拆,如确有必要,可以对封装、开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旦双方因货物出现损毁、丢失发生纠纷,拍摄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另外,鉴于贵重物品的运输安全要求更高,寄件人在寄运时对贵重物品可以采取保价措施或者委托专业从事特种货物运输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习生:周思彤;记者:栾德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