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国际快递业务
6.1 概述
国际快递业务包括国际出境快递业务和国际进境快递业务。
国际出境快递业务的国内服务环节主要包括:收寄、分拣、封发、运输、出口报关,以及查询、投诉和赔偿等。
国际进境快递业务的国内服务环节主要包括:进口报关、运输、分拣、投递等。
6.2 国际出境快递
6.2.1 收寄
6.2.1.1 概述
国际出境快件的收寄,应符合5.2的规定。
6.2.1.2 特殊规定
6.2.1.2.1 快件收取
收取快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协助用户了解寄达国或地区对快件的特殊规定;
b) 对于物品类快件,应提示寄件人准备海关需要的相关单证
6.2.1.2.2 验视
检查所寄的快件是否符合我国及寄达国或地区规定。
对于国际出境快件,验视时还应检查物品类快件所需的单证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可拒收快件。
6.2.1.2.3 计费
快递服务主体应明确告知寄件人国际快递业务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主要包括:
a) 国际航空燃油附加费;
b) 所需的报关费用;
c) 其他需要用户支付的费用。
6.2.1.2.4 快递运单的填写
快递员宜指导用户正确填写国际快递运单,填写地址应符合国家地理名录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2.2 分拣、封发和运输
国际出境快件的分拣和运输应分别符合5.3.2和5.3.4的要求。
封发时,国际快件应单独装袋封发,不应同国内快件混封。
6.2.3 出口报关
国际出境快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海关申报出口。
海关将部分内件或整件扣留没收时,应及时通知寄件人,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6.2.4 查询
快递服务主体宜提供全程跟踪的即时查询服务,并符合5.6的要求。
国际快件查询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
应提供7*24小时查询服务。
对于通过代理方式开展国际快递业务的,快递服务主体应及时将快件信息与国外代理组织进行交换传输和跟踪查询。
6.2.5 彻底延误时限
国际快递彻底延误时限为21个日历天。
6.2.6 投诉和申诉
6.2.6.1 投诉受理
快递服务主体应提供用户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网站、App、电话、信函等形式。
国际快件的投诉有效期为6个月。
受理投诉时,快递服务主体应记录并核对如下信息:
a) 投诉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b) 投诉的理由、目的、要求;
c) 其他投诉细节。
6.2.6.2 投诉处理
国际快件的投诉处理应符合5.7.1(除5.7.1.2外)的要求,其中国际快递服务投诉处理时限应不超过21个日历天,与投诉人有特殊约定除外。
6.2.6.3 申诉
用户申诉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6.2.7 撤回
国际快件尚未验关前,快递服务主体可提供撤回服务。
寄件人在向快递服务主体提出撤回申请时,快递服务主体应告知寄件人需要承担撤回费用并告知收费标准。
6.2.8 赔偿
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时,快递服务主体应予以赔偿(具体规定见附录A)。
6.3 国际进境快递
6.3.1 进口报关
国际进境快件报关应按海关要求进行进口报关。
国际进境快件报关时应按海关要求将快递运单相关信息翻译成中文。
海关将部分内件或整件扣留没收时,应及时通知收件人。
6.3.2 分拣和运输
国际进境快件的分拣和运输应分别符合5.3.2和5.3.4的要求。
6.3.3 投递
国际进境快件的投递,应符合5.4的要求。
国际进境无着快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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