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A
(规范性)
赔偿规定
A.1 赔偿条件
在寄递过程中,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内件不符时,快递服务主体应予以赔偿。
属于下列情况的,快递服务主体可不负赔偿责任:
a) 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快件损失的;
b) 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
c) 双方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A.2 赔偿原则
A.2.1 总则
快递服务主体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满足以下内容。
A.2.2 快件延误
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A.2.3 快件丢失
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此外,还应:
a) 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b)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
A.2.4 快件损毁
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
b) 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A.2.5 内件不符
内件不符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
b) 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
A.3 索赔程序
A.3.1 索赔申告
寄件人在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内件不符时,可以依据赔偿规定向快递服务主体提出索赔申告。
A.4.2 索赔受理
快递服务主体应在收到寄件人的索赔申告单24小时内答复寄件人,并告知寄件人索赔处理时限。
A.4.3 索赔处理时限
快递服务主体除了与寄件人有特殊约定外,索赔处理时限应不超过:
a) 同城、省内异地及省际快件为 30 个日历天;
b) 港澳台快件为 30 个日历天;
c) 国际快件为 60 个日历天。
A.4.4 索赔争议的解决
寄件人与快递服务主体就是否赔偿、赔偿金额或赔金支付等问题可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依相关规定选择投诉、申诉、仲裁、诉讼等方式。
参考文献
[1] YZ/T 0174 冷链寄递保温箱技术要求
[2]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国邮发[201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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