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国邮政向北京发的快件丢失,快递公司只愿意赔偿最该7倍的快递费“。1月9日,宝鸡市陇县王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去年11月11日,他通过中国邮政速递向北京邮寄了一年耐克的运动裤,结果两个月厂家未收到东西。向邮政快递公司投诉之后,后回复称物品丢失,只能赔偿快递费5倍—7倍费用。

市民:229元服装通过邮政速递邮寄,被丢失只赔偿7倍快递费

王先生说:“去年他通过快手直播间买了一条耐克加绒运动裤,由于收货之后尺寸不合适,在平台申请退货后,买家寄回商家。11月11日,就在离家不远的中国邮政速递快递花了8元快递费将物品邮寄给商家。”

“11月15日物品到达北京市综合邮件处理中心东坝营业部后,时隔两个月商家一直没有收到货,我就联系了中国邮政官方客服,其称,他们将核查物品情况,12月31日被告知物品丢失,按照规定商品未报价,只能赔偿5倍至7倍的快递费就是56元。”王先生说。

对于这样的处理方式,王先生认为,他在电商平台上花了钱明码标价花了229元,是否保价也未被告知。物品丢失之后他们却只赔付56元快递费,他们这就是“霸王条款”,他花快递费邮寄物品,丢失为啥只赔快递费?

客服:按照相关规定未保价,最高赔付快递费的7倍即56元

中国邮政速递客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合同法》、《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行业服务标准》等及行业标准,按照相关规定,1、未保价:特快专递和快递包裹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六倍,同时退还已收取的邮费。2、已保价: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同时退还已收取的邮费。

同时,其称,按照王先生订单查询情况,目前已丢失,按照行业规定和公司制度,最高赔付快递费的7倍即56元。

调查: 快递丢损很常见,未保价赔快递费是常事

多位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在寄快递时可自主选择是否保价,如果保价则相当于同快递企业达成合意,一旦出现丢损,快递公司应按照保价金额范围进行赔偿;如果未保价则按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不过,快递公司如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要全额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今年,华商报—二三里资讯也曾报道了多起市民通过不同快递公司邮寄物品丢失的新闻事件,而最多的处理结果就是未报价的情况下赔偿的之后快递费的5倍至7倍。类似的纠纷比比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商业的飞速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人民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随之快递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快递纠纷日益增多,而频频发生的快递损坏或丢失情况,更是成为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的主要矛盾之一。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快递丢失、破损的问题,理赔往往成为一道难题——快递公司通常依据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协议进行赔偿,而各大快递公司对保价之外的赔偿标准大同小异,通常是参照运费且设置最高赔偿额度。

如顺丰规定,未保价快递在运输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顺丰在7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未保价,视为托寄物品价值不超过1000元。

圆通规定,对未保价物品的损毁,承运人依照其损毁程度按实际运费的3至5倍进行赔偿(如运单上所填写的申报价值低于实际运费的3倍,则按照申报价值赔偿)。

律师:对不保价物品作“限制性”赔偿,实属是霸王条款

采访中,多位消费者提出,各大快递公司均对不保价物品作“限制性”赔偿的规定,且均为格式条款,消费者不勾选“同意本条款”就无法寄送快递,根本无法选择,这是否构成“霸王条款”?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如快递丢失,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关于赔偿的规定:“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索赔,由于顾客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快件损失的、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或者顾客自交寄快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除外。”,以及《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快递企业赔付时,要分保价与未保价两种情况,如果保价,部分损毁的,应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如果未保价,且双方约定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邮资费的7倍,那么快递企业可按照邮资费的7倍赔付。

赵良善指出,如果快递公司对不保价物品作“限制性”赔偿的规定,而且消费者不勾选“同意本条款”就无法寄送快递,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条款属于快递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同时,该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不合理地减轻了快递企业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实属是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华商报记者董晓明   编辑  汶威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