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商报咸阳讯(记者 王斌 实习生 晏庆乐)8月16日,咸阳高女士在申通快递点将一个汽车故障诊断仪发往广东,10天后联系客服得知货物丢了。对此,申通快递客服以其未对货物保价为由,称按公司规定只能赔偿2000元,对此高女士无法接受,“东西是去年8月我花1.28万元买的,邮寄时邮递员并未告知需要保价。”

  设备返厂升级 邮寄时丢失

  客服:未保价只赔2000元

  高女士家住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去年8月,为了修车方便,从事修车行业的丈夫花费1.28万元购买了一套汽车故障诊断仪。今年8月2日,这套设备需要发往位于广东的厂家进行返厂升级。随后,高女士带着设备来到村里的申通快递站点,付完17元邮寄费,看着快递员将包裹安全打包后,她便离开了。

  8月12日,估摸着快递已到达厂家,高女士用手机查看物流信息时发现,信息显示快件已在8月2日晚11时到达西安转运中心,但此后便再没有任何物流信息。

  随后,高女士拨通申通客服电话查询。8月13日,客服人员打来电话,称快件不慎遗失,在表示歉意的同时,提出对高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他们说,公司一般针对低价值物品遗失,都是按运费的3至5倍赔偿。由于高女士的货物价值较高,但没有保价,经过向上级申请,只赔偿2000元。”8月15日,高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客服人员的说法让她很生气,“去年买的时候花了1.28万,票据还在呢,一年下来算上折旧费,也不至于才值2000元。他们把货物丢了赔这么点钱,这不是坑人呢!”认为快递公司的解决方案没诚意,高女士没有接受。

  “当时未告知要保价”

  快递点称与他们无关

  据高女士介绍,听到客服人员说她的货物没保价,“我开始不明白保价的意思。询问后客服称,价值高的货物他们一般都会建议保价,一旦丢失赔偿金额会高一点。”据高女士回忆,当天她去寄东西,快递点工作人员并未告诉她这件货物需要保价,“快递公司自己工作失误导致我的东西丢失,反过来将责任推到我没有保价,难道他们没有告知义务?”

  随后,当着记者的面,高女士拨通大王村申通站点电话,一工作人员表示,她不知道要提前告知发件人贵重物品需要保价,并表示物品后来从站点顺利发出,物品的遗失跟他们并无关系。

  “这几天,我一直在跟客服商讨赔偿事宜,已经打过十多次电话,每次对方只说已上报领导,始终没有回复。”随后,记者拨通申通快递公司客服电话95543,工作人员表示,如站点工作人员没告知高女士,贵重物品需要保价,那么就是站点人员工作上的失误,但赔偿只能按照公司规定赔付2000元。当记者询问赔付数额有无依据?对方一再表示这是公司规定,并未告知详情。

  “难道快递站点负责的不是他们申通公司的快递业务?作为快递公司,是否给快递点做过这方面的培训?总不能事情出来了,一开始就推卸责任。”对于客服人员的说法,高女士十分气愤。

  律师:未尽到告知义务 申通公司应全额赔付

  对此,记者联系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李小东律师,他说,快递公司作为提供快递服务的一方,负有妥善保管并将快件安全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义务。许多时候,发生快递丢失或损毁后,快递企业经常会按照“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然而,非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直接适用《邮政法》中关于限额赔偿的规定。对于丢失的未保价快递,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依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

  李小东表示,快递单由快递企业提供,上面虽有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如何赔付等条款,但往往存在免除快递企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使消费者维权难上加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如果快递方确未尽到告知保价商品赔偿标准的义务,则快递单上的限赔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所投寄货物价值,即使没有保价,也应按照赔偿全部损失原则定损赔偿。此外,快递经营者因疏忽保价,还应承担因懈怠履行告知义务,带来的邮寄品保价范围内损失赔偿风险和义务

  目前,高女士已将此事反映给咸阳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科。记者联系该科室一孙姓副科长,他表示,对于此事他们会进行调解协商,如调解不能解决问题,建议双方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