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是“申通快递”品牌及有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提供快递服务的单位已获得“申通快递”品牌和商标的使用许可,与寄件人间建立“申通快递”快递服务法律关系。
依《合同法》、《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寄件人和快递服务单位特约定如下条款:
自愿选择交寄快件是否保价、自主选择快件的价值、获得与自主选择所对应的赔偿;享有快递服务单位安全、及时的服务;确保快件不属于国家禁寄、限寄范围,并进行妥善包装;诚实告知快件的状况;并出示有效证件;经快递服务单位同意选择服务费支付方式。
依法收寄快件,并根据约定提供安全、及时的快递服务;查验寄件人的身份证明;对快件当场验视;对禁寄及拒绝验视的快件不予收寄;向寄件人提供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的查询服务。
总则
快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特别声明: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快递服务组织均不对预期收益、利润、商业机会等任何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3.1保价条款:
寄件人可根据快件的重要性、易损性或贵重与否等,自主选择保价或不保价快递服务品种。
寄件人特别声明:保价快件的实际价值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
选择保价服务品种的,保价费按所保价额的2‰计收。若快件毁损灭失的,由快递服务单位在约定保价价值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若赔偿不足保价价值的,可按比例退还保价费。超过寄件人声明价值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保价金额应根据物品实际金额进行保价,若物品实际金额低于保价金额,按物品实际金额进行赔偿,若物品实际金额高于保价金额的,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3.2 快件延误:
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运费(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的,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3.3 快件丢失:
快件发生丢失时,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a)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单票快件最高赔偿金额为500元;
b) 造成用户其他损失的,按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赔偿;
3.4 快件损毁:
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b) 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寄件人选择、确认、声明、保价的快件价值不仅指快件的本身价值,且包括并不限于快件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直、间接利益或特殊商业利益等。有赔偿的快件,快递服务单位应免除或退还该快件的服务费。
送达时间和方式依“申通快递”官网(www.sto.cn)公示的服务标准执行。 收件人接受快件或签收的,则快递服务单位已完成交付义务,若有异议的应即时提出并在签收单上予以表明。
寄件人选择服务费由收件人支付的,为寄、收件人间的约定。收件人支付服务费后,在寄件人与快递服务单位约定的范围内享受与寄件人同等的权利;若收件人拒绝付费的,则由快递服务单位将快件退回寄件人,寄件人应承担寄、退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