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寄递物品规定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制度,严禁收寄、递运各类违禁品。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 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违禁品处理办法
为加强寄件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特制定禁止寄递物品处理办法:
- (一)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二)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三)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 (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 (五)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
- (六)发现各类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权等物品的,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 (七)发现各类禁止寄递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
- (八)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 (九)发现使用非机要渠道寄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 (十)发现各类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的,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 (十一)发现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依法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