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至9日,申通、百世、圆通、中通、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不约而同”宣布将适当调整快递服务的价格优惠幅度,理由是高速公路6日恢复收费。
消息一出引起诸多争议。据新华社报道,5月11日申通、百世、韵达已撤除相关公告。圆通、中通在更新的公告中,删除了“高速公路恢复收费”的表述。
两天内5家快递公司集体宣布涨价,理由也大体一致。光看表面行为,这些快递公司似乎存在某种“默契”。为此有声音质疑,基于通达系快递企业背后千丝万缕的联系,此次涨价或存在“串通”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价格等垄断协议。所谓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可以是书面、口头、线上交流等形式。而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企业具有协同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7月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指出,可以考虑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以及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不难理解,为何快递行业会出现“组团”涨价的情况。因为如果一家企业单独涨价,或难保持竞争优势。几家联合涨价,则无需担忧市场份额可能流失。
事实上,快递企业集体涨价早已引起地方监管部门的重视。去年11月6日,浙江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快递行业涉嫌垄断行为告诫会,点名通报“四通一达”等快递企业存在协同涨价行为,有的还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拒绝交易。
2019年12月,针对快递行业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问题,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发布《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上述《规则》指出,严禁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此次几家快递企业先后宣布调价,而后又匆忙“改口”,未来是否会涨价、怎么涨尚不得而知。可以确定的是,快递企业有权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和自身经营情况适度提价,但几家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串通涨价,涉嫌达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达成垄断协议即便未实施,也可能面临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今年1月初,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一处罚金额涨至百倍,最高拟罚5000万元。这意味着企业串通涨价将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