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快递企业未按要求投递最高或罚3万
黑龙江快递企业未按要求投递最高或罚3万

日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邮政条例修正案(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对邮政规划、建设、服务及快递行业提出了要求。

《草案》提出,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将信包箱作为工程配套设施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建设。未设置信报箱或者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机构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建设智能信包箱。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邮政普遍服务投诉之日起七日内答复用户办理情况。对邮政管理机构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答复。

《草案》中对快递业提出了明确要求,据了解,快递业务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经营、地域的范围提供快递服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从业人员投保意外人身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其他专项商业保险。快递服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邮政管理机构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在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设置邮政、快递服务车辆停靠、装卸区域,鼓励设置临时停车位或者临时停车港湾,允许邮政、快递服务车辆临时停靠作业。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不受限号等通行的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件上标注寄件人联系方式,对无联系方式或者联系方式无法识别的快件,收件人提出查询要求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查询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改变约定的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

《草案》对罚则也提出了相关要求,据了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征得收件人同意而擅自改变约定的快件投递服务方式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黑龙江日报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