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各国快递业迅猛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我国快递暂行条例已于5月1日起实施,条例要求企业在操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快递安全,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本文特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快递员

 立法框架

各国规制快递业法律框架,具有不同的渊源和特色。

上世纪70年代,美国快递服务行业兴起后,美国公布了《邮政重组法》,撤销邮政部,建立国营美国邮政服务公司。接着,相继制定了《美国邮政法》《私人快递公司法》《美国邮政私营快递条例》以及《美国联邦法规》第39卷第一章、第五附章等多部法律法规,形成了完备的快递法律体系。

1976年,日本大和运输创立“宅急便”,开创了日本的快递业。日本国土交通省于1990年颁布《标准宅配便运送约款》(2003年进行最近一次修改)。该法要求各快递公司以此为蓝本,自行制定符合本公司的承运条约。随后颁布的《危险物管制的技术基准细目》《化学物质分类管理手册》,为快递业安全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1992年,欧盟发布《关于发展邮政服务单一市场的绿皮书》。随后,于1997年12月、2002年6月、2008年2月发布3个邮政指令,要求严格区分快递服务与邮政普遍服务,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要求分类实施快递业市场准入制度。

各国普遍对快递市场准入采取了宽松准入政策,只是在准入程度上略有差别。

全面准入。1978年,美国邮政部分放开了信件递送市场,允许私人提供信件的递送服务。民营快递企业的设立只需要满足法定的一般要件,政府不对民营快递企业快递的市场准入设限。2006年,英国全面放开了民营快递市场,并为民营快递企业提供邮政公司的基础设施和运送网络。

部分准入。德国的快递市场主要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许可领域:1000克以下的信函实行许可证制度。二是竞争领域:1000克以上的信函业务、包裹、商业文件等允许自由竞争,只要符合邮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公司和部门都可以经营。

  监管体制

各国依法对快递行业设立监管机构。这些机构分为大两类,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多部门管理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单独管理模式。

多部门监管。美国将快递业的监管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将对快递行业涉及自己管辖的部分制定法律、法规,通过依法行政实现对快递业的协同监管。

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和美国商务部负责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负责对快递物品的安全进行监管;联邦公路管理局、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联合航空局对快递企业的运营情况和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美国环境保护署对快递企业在危险物及其他污染问题进行监管。

专门部门监管。英国由通信管理局负责监管快递行业法规、政策的实施状况。日本邮政快递监管部门设在总务省,实行纵向管理,在地方上设有10个监察局和47个地区监察室。俄罗斯邮政快递业监管的主体是俄罗斯邮政安全局。邮政安全局在业务上由联邦邮政总局指导。俄罗斯邮政安全局要负责对快递的各个阶段和环节进行系统的监督。

 安全保障

为了确保快递速度快、服务好、不出错,日本等国的快递行业已探索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程。

在快递运送程序方面,日本快递企业将整个服务网络体系进行细分,对每一个环节制定标准,编写工作手册,严格贯彻执行。如快递运送规程要求:收件,要明确收件日期、回单、货物内容、包装、运费等事项;运输,不同的运送距离要确定不同的运输时间,并有收件人不在时的处理办法等等。

在快递运送时间方面,日本法律规定,快递单上有写明具体的送货日期的时候,按照记载事项进行配送;快递单上没有记载送货日期的时候,400公里以内的距离,在2天之内进行配送,超过400公里,每400公里可以延长1天;在收件人不在的情况下,要投递通知单通知到收件人,同时要把快件放回营业所或者事务所保管。

各国快递业发展迅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安全保障机制十分健全。

实名寄送。美国的快递实行实名制,快递单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投递物品的相关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运用信用卡、电话号码等实名制作辅助。日本由于手机实行实名制,只要有寄件人和收件人的电话号码,就能够了解他们的全部基本信息,间接实现了快递服务的实名制。在英国,快递服务要求用户在填写快递单时进行实名登记,以便于实现对快件安全的管理。

事前安全承诺。日本法律规定,寄件人应当口头或书面确认所寄包裹不是该快递公司拒绝承运的物品,并在快递单上明确所寄物品的详细名称。日本有专门承运化学品、医药品、易腐蚀等危险品的运输公司和企业,因此。没有用户将危险品以普通物品的名义通过快递企业违法运送。

高科技手段监控。美国自2010年起采用电子扫描技术对快递公司运送的货物进行扫描,运输安全管理局还在全国各地设立检查员,对快递企业是否遵照流程扫描进行监管。

赔偿救济

各国法律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积极受理。在日本,当发生快递损毁、丢失或者延误等情况时,快递服务企业会迅速受理。美国法律规定,快递服务中申请损害赔偿的主体包括收件人与寄件人,即收件人与寄件人同样拥有提出快递服务赔偿的权利,但当寄件人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只能由寄件人提出,寄件人与收件人同时申请赔偿时,应当优先赔偿寄件人。

积极赔付。主要有三种赔付方式:一是按基本额度赔付。日本相关企业一般根据快递单上记载的责任限度范围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相当于一个普通职员的一个月的工资。二是全额赔付。在英国,只要用户填写“丢失和损坏申请卡”,快递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全额赔付。美国法律规定,赔偿价值不应高于快件物品的实际价值。三是赔偿直接损失。德国规定,赔偿范围为快件直接损害,利息、利润等间接损害不包括在内。

规范证据。在日本,如果服务一方出现不法侵权或者故意过失损害等行为,可以按照服务合同进行起诉,获取额外的赔偿。美国对索赔证据提供和认定作了具体规定,包括损失或者损害证据、保险证据和快件价值认定证据等。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